裁判观点
司法审判绝不仅以死亡后果武断认定行为之过,以个案悲剧苛责损害赔偿。不能以情感主义作为导向将损失交给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只有法律保护每个人不被任意地要求承担责任时,匡扶公道在急危困乱之时才不瞻前顾后;只有司法裁决坚定的给善良以力量、给恶性以报偿,平常百姓须臾不离的公平感才能得到最好印证。
一、案件背景
原告蒋某某等五人(即死者蒋某的父母、子女与配偶)以蒋某进入施工单位中铁某某公司未完工的施工区域后,导致落水身亡。原告起诉施工方中铁某某公司以及其认为的发包人银川市某某局,主张二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59万余元。
二、被告辩称
中铁某某公司:否认蒋某去世与其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称已按相关要求对施工区域进行围挡,并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其饮酒过量,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
银川市某某局:否认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称不是案涉工程的施工方或发包人,不具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
三、争议焦点
1.施工方是否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2.蒋某死亡与施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责任主体如何界定?
四、法院认为
经询问原告,原告主张本案诉讼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责任人为施工人,本案被告中铁某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施工人,被告银川市某某局非案涉工程的施工人,故被告银川市某某局不承担责任。蒋某溺亡,一夕之间,父母失去爱子、妻子失去丈夫、孩子失去父亲,蒋某的身亡令人扼腕叹息,但司法审判绝不仅以死亡后果武断认定行为之过,以个案悲剧苛责损害赔偿。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上的严格界定,而不能以情感主义作为导向将损失交给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本案中被告中铁某某公司的地面施工活动与蒋某的人身伤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原告需要举证证明的基础事实。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施工人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系保证施工地点的正常施工,足以使他人以通常之注意可避免损害发生,免受因施工形成的危险因素(如坑、沟、障碍物)的损害。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死者蒋某于*年月*日晚饮酒后自小区门口沿康银巷往金凤五路方向行走,此路段非死者蒋某回家必经之路。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结果为死者蒋某死亡原因倾向于溺水死亡,并非因工地施工行为形成的危险因素造成死亡,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死者蒋某的死亡与被告中铁某某公司的地面施工活动具有因果关系。故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蒋某的死亡造成原告家庭境遇令人同情,但只有法律保护每个人不被任意地要求承担责任时,匡扶公道在急危困乱之时才不瞻前顾后;只有司法裁决坚定的给善良以力量、给恶性以报偿,平常百姓须臾不离的公平感才能得到最好印证。愿原告早日走出失去亲人的痛苦,重振生活的信心。
五、法债权责任纠纷类案中公平正义的积极意义
1. 维护法律规则的确定性,遏制“以死博赔”的不良导向。近年来,部分类案中存在“以结果论责任”的倾向,即只要发生人身伤亡,无论责任方是否存在过错,均要求其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此类裁判虽在短期内可能获得“息诉罢访”效果,但长期来看,将助长“闹大赔多”的错误维权观念,损害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本案中,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请,拒绝将“死亡结果”作为责任分配的核心依据,有助于引导公众理性维权,回归“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轨道。
2. 平衡人文关怀与司法理性,彰显裁判温度与尺度。判决中特别强调法院“对死者及其家属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但司法裁判不能因情感因素而偏离法律规则,否则将动摇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仰。”
体现了法官“情法交融”的智慧:一方面,通过语言表达对受害方的共情,缓和其对抗情绪;另一方面,坚守法律底线,避免因“同情心泛滥”导致裁判失焦。这种“有温度的技术中立”,既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契合司法专业主义的要求。
3. 强化市场主体安全感,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对施工、建设单位而言,判决结果传递了“合法经营不担无妄之责”的积极信号,可提振市场信心,鼓励企业将资源集中于风险防控与技术创新,而非被动应对“非理性索赔”。
六、结语
“情在人心,责由法定”,本案判决通过“法理、事理、情理”的有机统一,实现了法律层面与社会层面的多重正向效果。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我们也能深深的感觉到法院对各方的“公平正义”。本案的裁判结果对同类案件有极大的借鉴意义,捍卫侵权责任体系的完整性,防止法律规则被情感或舆论架空。
浅析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公平正义”的积极意义—以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为例
作者:刘艳宁来源:辅德律师事务所

裁判观点 司法审判绝不仅以死亡后果武断认定行为之过,以个案悲剧苛责损害赔偿。不能以情感主义作为导向将损失交给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