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版社:你又抄袭!咱们上次可约定好了,再抄就要赔我违约金20万!交出来吧!
乙公司:我可没抄袭!就算抄了,20万的违约金也太夸张了吧,你的损失哪有那么多,我请求法院酌情减少!
丙出版社:稿子都是他给我的,我只负责出版,你们的约定跟我没关系,不能让我一起赔!
伴随着文化产业的繁荣,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屡禁不止。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出现了约定赔偿的情况,即双方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前签订的民事合同、在先侵权中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或侵权人作出的承诺书等文件中,约定一方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一起来看这则案例!
01、基本案情
原告甲出版社系某资格考试真题解析系列图书的著作权人,乙公司曾抄袭甲出版社上述权利图书,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乙公司再发生类似行为,则每种图书需赔偿甲出版社违约金20万元。现甲出版社主张乙公司编写的、丙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某系列图书再次抄袭了其享有著作权的上述权利图书,乙公司和丙出版社构成共同侵权,故起诉要求乙公司和丙出版社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维权合理开支。
被告乙公司辩称:我方不存在抄袭行为,且甲出版社主张的经济损失明显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即使可以在本案中适用双方约定的条款,我方请求法院对赔偿金额予以调整。
被告丙出版社辩称:我方不存在抄袭行为,文稿均系乙公司向我方提供,甲出版社与乙公司签订的书面协议与我方无关,该违约条款不应对我方适用。
02、法院审理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接触+实质性相似”是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经过比对,被诉侵权图书与权利图书中部分内容高度一致,而这些表达均是甲出版社享有权利作品的实质部分。结合权利图书的出版发行情况,被诉侵权图书作者(即乙公司)在图书创作完成前存在接触权利图书的可能性,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图书构成对权利图书的抄袭。被诉侵权图书系乙公司委托丙出版社出版发行,乙公司虽认可被诉侵权图书稿件系其向丙出版社提供,但丙出版社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故乙公司、丙出版社出版发行被诉侵权图书的行为,侵害了甲出版社对权利图书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
关于赔偿金额,甲出版社(甲方)与乙公司(乙方)曾签订有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若乙方再次出现侵犯甲方出版的系列权利图书的行为,甲方除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之外,乙方还应该承担每种图书20万元的违约责任”。乙公司作为书面协议的签订方,理应遵守约定,对可能涉及侵害甲出版社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采取审慎态度,但乙公司仍然实施了侵害甲出版社著作权的行为,在双方对赔偿数额已有在先约定的情形下,甲出版社要求按照协议约定金额作为本案的赔偿金额,应当予以支持。但因丙出版社并非上述书面协议的签订方,法院综合考虑权利图书的独创性程度及知名度、被诉侵权图书的侵权字数及所占比例、权利图书及被诉侵权图书的类型及受众,参考作品稿酬标准,在丙出版社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范围内酌情确定其应承担的连带赔偿数额。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出版社经济损失20万元,丙出版社对上述经济损失中的85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判决乙公司、丙出版社共同赔偿甲出版社维权合理开支1500元。该案经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01、侵权损害赔偿怎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惩罚性赔偿。
02、约定赔偿有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当事人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为约定赔偿也是法定赔偿框架内的一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当事人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预先通过民事合同的方式对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约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认定有效。协议双方对实施侵权行为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具有明确预期,亦有助于减少侵权情形的发生。与此同时,基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等因素,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难点问题,而通过引入双方事先约定的赔偿计算方法或赔偿金额,有助于简便、迅速解决纠纷,权利人无需再针对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详细举证,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法官提示
权利人和侵权人通过民事合同等方式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约定赔偿数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从而导致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情况。约定赔偿兼具补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在约定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01、明确约定责任承担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特定的侵权行为等内容;
02、慎重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计算方式,避免出现约定金额过高或过低的情形;
03、明确约定赔偿金额适用的侵权情形,避免因约定不明造成对权利人不利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再侵权,要赔20万!这种约定有效吗?
作者:俞凯欣来源:北京丰台法院

甲出版社:你又抄袭!咱们上次可约定好了,再抄就要赔我违约金20万!交出来吧! 乙公司:我可没抄袭!就算抄了,20万的违约金也太夸张了吧,你的损失哪有那么多,我请求法院酌情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