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场上飞出的32个足球

来源:湖滨天平

文章摘要
学校操场宽阔自由,本是学生放松身心的绝佳场所,却因一个个足球飞起落下,引发一起纠纷 基本案情 某公司的厂房位于某中学操场南侧。

学校操场宽阔自由,本是学生放松身心的绝佳场所,却因一个个足球飞起落下,引发一起纠纷
基本案情
某公司的厂房位于某中学操场南侧。2020年至2024年期间,某中学学生在操场踢足球时,多次将足球踢飞至某公司厂区内,造成某公司厂房玻璃损坏。
某公司先后将某中学学生踢飞至厂区内的32个足球向学校返还,学校均予以接收。
2024年,某公司联系某玻璃销售店对厂房玻璃进行维修,共花费2800元。后某公司与某中学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某中学同意赔偿1000元。因双方关于赔偿金额差距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某公司于2025年初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某公司厂房与被告某中学操场南北相邻,根据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以及原告向被告返还32个足球的客观事实可知,被告某中学学生在操场上踢飞足球的行为与原告某公司厂房玻璃破碎的损害结果存在高度盖然性,原告某公司自身对玻璃破碎的损害结果没有过错。
被告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对其学生负有管理义务,现因其对学生管理不到位,也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原告玻璃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某公司维修玻璃共计花费2800元,有玻璃销售店出具的收据及发票为据。
据此判决被告某中学赔偿原告某公司更换玻璃费用28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中学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但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自2020年至2024年时间跨度较大,已然无法找到具体的侵权人。
根据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和被告接收32个足球的事实,能够证明学校对于操场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亦未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学校亦不能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因此,应当对原告玻璃损坏的事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可采取“硬件防护+严格管理+安全教育”的方式,降低类似风险事件的发生。
一是对操场周边的防护措施应当加高或者加固防护网,定期进行检查及时修复破损。
二是进行体育活动时,安排教师在场监督,及时制止危险行为,明确禁止向操场外故意踢球。
三是购买校方责任险,转移潜在的赔偿风险。
四是发生损害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与受损害方沟通联系并处理赔偿事宜,避免矛盾升级。
中小学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较易发生意外的地方。校园意外时有发生,作为学生家长,要提前告知孩子在校园生活、日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降低发生安全事故后的经济负担。校园安全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共同努力,守护孩子们在阳光下快乐安全奔跑。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