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ChatGPT、DeepSeek等AI写作工具和Midjourney、Kimi 等绘图工具的普及,越来越多人开始用AI辅助创作小说、绘制插图。但作品完成后,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这些借助工具生成的内容能否被认定为“作品”?版权该如何界定?科研中辅助完成的技术成果又能否申请专利?
面对这些问题,我国正积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目前,AI 参与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及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已通过最新政策与司法案例逐步明晰,即 AI 参与的发明创造在符合“创造性”标准时可申请专利,而 AI 生成内容需体现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方可被认定为作品。
01、政策定调:AI辅助发明可申请专利,需凸显人类“创造性贡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规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修订《专利审查指南》,发布《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等,明确人工智能参与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完善了人工智能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标准,指出其中关键条件是人类需对技术方案做出“突出的实质性贡献”(例如设计核心算法、优化技术路径)。
2.典型案例解析
(1)道氏技术在固态电解质研发领域的创新实践,为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范例。企业借助机器学习模型对固态电解质配方展开深度优化,不仅将原本长达 3 年的研发周期大幅压缩至8 个月,还通过模型预测出 12 种新型电解质材料组合,其中3种进入中试验证阶段。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道氏技术研发团队的创造性工作成为成功关键。研发人员对训练数据进行人工精细筛选,逐一排除异常实验数据,为模型运行筑牢可靠的数据根基;同时,手动调整模型损失函数参数,持续优化计算逻辑,显著提升模型预测的精准度。经第三方检测验证,最终形成的技术方案使电池寿命较现有技术提升 40% 。正是这些深度的人工干预与实质性技术突破的有机结合,充分体现了人类在创新过程中的核心作用,也为技术成果成功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坚实支撑[ 1 ]。
(DeepSeek2)申请专利保护失败的案例:某 AI 自动生成的物流路径规划方案被驳回——某企业申请了一项机器人路径规划专利,其方案核心是直接使用公开的 A 算法结合标准电子地图数据。审查中发现,现有技术(如传统物流 AGV 系统)已广泛使用 A 算法进行基础路径规划。虽然该企业将其应用于机器人场景,但未对算法进行任何适应性改进(例如未解决动态避障、实时地图更新等问题),仅仅是技术领域的简单平移、仅基于公开地图数据与常规算法,无人类创造性改进。因此,该申请因缺乏创造性被驳回[ 2 ]。
基于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可见根据当前专利审查规则,AI 参与的发明创造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允许申请专利:若 AI 作为辅助工具,协助人类完成对技术问题的分析、改进和解决方案设计,且方案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则可依法申请专利保护。
然而,存在两类典型驳回情形:其一,若技术方案仅将常规算法(如基础路径规划算法、数据统计方法等)与公知数据(如公开地图、通用文献库数据)简单组合,未体现人类对技术问题的创造性改进,则会因缺乏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而被驳回;其二,若技术方案完全由 AI 自主生成,未体现人类智力活动对技术方案形成的实质性贡献,例如 AI 基于预设程序自动输出结果,人类仅被动接收,同样无法满足“创造性”要求,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02、著作权争议:从“全盘否定”到“有条件认可”。
第一阶段(全盘否定)
裁判规则:AI 生成的影视数据分析报告被认定“不构成作品”。
案情简介:( 2019 )京 73 民终 2030 号,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起诉百度,认为其百家号平台上的文章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百度辩称涉案文章是由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自动生成的,不构成作品,因此不享有著作权。法院最终判决百度侵权,但认定涉案文章的图形部分不构成作品,文字部分具有独创性,属于法人作品。
法院观点:作品必须体现自然人独创性表达,AI 生成过程无人为干预。
第二阶段(有条件认可)
裁判规则:腾讯用 AI 生成的财经文章被认定构成作品。
案情简介:( 2019 )粤 0305 民初 14010 号案件中,腾讯曾以自主研发的智能写作系统( Dreamwriter 软件)生成一篇财经报道,文章末尾明确标注“腾讯机器人自动撰写”。次日,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站未经腾讯许可转载该文章,并删除了文末的“腾讯机器人自动撰写”标识。腾讯认为对方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从筛选训练数据、设置文章风格参数、人工修订生成内容角度出发,并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 Dreamwriter 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至于 Dreamwriter 软件研发人员的相关工作与涉案文章的独创性之间有无直接的关联,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软件著作权人已和原告约定其使用授权软件所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已无查明必要,在所不问。
第三阶段 最新进展
裁判规则:明确著作权仅及于图片本身,不延及实体装置设计,进一步细化了“过程控制+结果独创”的双重标准,强调人类干预的实质性贡献。
案情简介:原告林某通过提示词迭代与 PS 手动修改生成美术作品,后在国家版权局登记。半年后,被告 1 杭州某技术公司在某网站上发布与林某美术作品高度相似的内容,被告 2 常熟某房地产公司在某信推文使用该图并建造相似立体装置。林某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起诉两被告。
法院观点:林某对提示词的修改和对图片细节设计的调整体现了其独特的选择与安排,生成的平面图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两被告未经许可网络传播该图片,构成侵权,并同时认定,林某的著作权应限定于该图片,常熟某房地产公司以“爱心”为基础建造实体装置的行为不属于侵权,避免了著作权的过度保护与权利滥用。
03、企业如何让 AI 成果受法律保护?
在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专利申请、著作权保护和权益归属这三大关键环节,需要提前布局、妥善规划,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1、申请专利时,核心在于清晰呈现“人的创造性贡献”。规范的申请应系统展示人类对 AI 辅助成果的深度干预过程,如“本公司借助 AI 设计新型无人机机翼时,通过三项关键人工改进实现技术突破:其一,在训练数据中针对性加入极端气候下的飞行参数;其二,优化 AI 模型收敛条件,有效规避局部最优解;其三,经第三方检测验证,最终方案实现能耗降低 22%” 。相较之下,仅表述“利用深度学习模型输出机翼设计方案”,因缺失人类创造性介入的具体说明,易导致专利申请因创造性不足被驳回。
2、著作权保护关键在于保留创作过程记录。建议使用带有版本回溯功能的工具,保存不同阶段的修改记录,对最终成果标注人工调整部分(如用红色批注标记修改与优化部分),以此构建清晰的创作证据链,就能使得这些材料成为确认著作权归属的有力证据。
3、涉及合作开发时,在权属约定上应通过严谨的合同条款明确 AI 成果权益归属。以委托开发场景为例,标准条款可表述为:“甲方委托乙方开发 AI 文案生成系统,双方一致约定:①甲方使用该系统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②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生成内容用于其他模型训练”,以此规避因权属不明引发的法律风险,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随着ChatGPT、DeepSeek等AI写作工具和Midjourney、Kimi 等绘图工具的普及,越来越多人开始用AI辅助创作小说、绘制插图。但作品完成后,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这些借助工具生成的内容能否被认定为“作品”?版权该如何界定?科研中辅助完成的技术成果又能否申请专利?
面对这些问题,我国正积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目前,AI 参与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及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已通过最新政策与司法案例逐步明晰,即 AI 参与的发明创造在符合“创造性”标准时可申请专利,而 AI 生成内容需体现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方可被认定为作品。
01、政策定调:AI辅助发明可申请专利,需凸显人类“创造性贡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规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修订《专利审查指南》,发布《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等,明确人工智能参与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完善了人工智能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标准,指出其中关键条件是人类需对技术方案做出“突出的实质性贡献”(例如设计核心算法、优化技术路径)。
2.典型案例解析
(1)道氏技术在固态电解质研发领域的创新实践,为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范例。企业借助机器学习模型对固态电解质配方展开深度优化,不仅将原本长达 3 年的研发周期大幅压缩至8 个月,还通过模型预测出 12 种新型电解质材料组合,其中3种进入中试验证阶段。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道氏技术研发团队的创造性工作成为成功关键。研发人员对训练数据进行人工精细筛选,逐一排除异常实验数据,为模型运行筑牢可靠的数据根基;同时,手动调整模型损失函数参数,持续优化计算逻辑,显著提升模型预测的精准度。经第三方检测验证,最终形成的技术方案使电池寿命较现有技术提升 40% 。正是这些深度的人工干预与实质性技术突破的有机结合,充分体现了人类在创新过程中的核心作用,也为技术成果成功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坚实支撑[ 1 ]。
(DeepSeek2)申请专利保护失败的案例:某 AI 自动生成的物流路径规划方案被驳回——某企业申请了一项机器人路径规划专利,其方案核心是直接使用公开的 A 算法结合标准电子地图数据。审查中发现,现有技术(如传统物流 AGV 系统)已广泛使用 A 算法进行基础路径规划。虽然该企业将其应用于机器人场景,但未对算法进行任何适应性改进(例如未解决动态避障、实时地图更新等问题),仅仅是技术领域的简单平移、仅基于公开地图数据与常规算法,无人类创造性改进。因此,该申请因缺乏创造性被驳回[ 2 ]。
基于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可见根据当前专利审查规则,AI 参与的发明创造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允许申请专利:若 AI 作为辅助工具,协助人类完成对技术问题的分析、改进和解决方案设计,且方案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则可依法申请专利保护。
然而,存在两类典型驳回情形:其一,若技术方案仅将常规算法(如基础路径规划算法、数据统计方法等)与公知数据(如公开地图、通用文献库数据)简单组合,未体现人类对技术问题的创造性改进,则会因缺乏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而被驳回;其二,若技术方案完全由 AI 自主生成,未体现人类智力活动对技术方案形成的实质性贡献,例如 AI 基于预设程序自动输出结果,人类仅被动接收,同样无法满足“创造性”要求,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02、著作权争议:从“全盘否定”到“有条件认可”。
第一阶段(全盘否定)
裁判规则:AI 生成的影视数据分析报告被认定“不构成作品”。
案情简介:( 2019 )京 73 民终 2030 号,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起诉百度,认为其百家号平台上的文章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百度辩称涉案文章是由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自动生成的,不构成作品,因此不享有著作权。法院最终判决百度侵权,但认定涉案文章的图形部分不构成作品,文字部分具有独创性,属于法人作品。
法院观点:作品必须体现自然人独创性表达,AI 生成过程无人为干预。
第二阶段(有条件认可)
裁判规则:腾讯用 AI 生成的财经文章被认定构成作品。
案情简介:( 2019 )粤 0305 民初 14010 号案件中,腾讯曾以自主研发的智能写作系统( Dreamwriter 软件)生成一篇财经报道,文章末尾明确标注“腾讯机器人自动撰写”。次日,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站未经腾讯许可转载该文章,并删除了文末的“腾讯机器人自动撰写”标识。腾讯认为对方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从筛选训练数据、设置文章风格参数、人工修订生成内容角度出发,并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 Dreamwriter 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至于 Dreamwriter 软件研发人员的相关工作与涉案文章的独创性之间有无直接的关联,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软件著作权人已和原告约定其使用授权软件所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已无查明必要,在所不问。
第三阶段 最新进展
裁判规则:明确著作权仅及于图片本身,不延及实体装置设计,进一步细化了“过程控制+结果独创”的双重标准,强调人类干预的实质性贡献。
案情简介:原告林某通过提示词迭代与 PS 手动修改生成美术作品,后在国家版权局登记。半年后,被告 1 杭州某技术公司在某网站上发布与林某美术作品高度相似的内容,被告 2 常熟某房地产公司在某信推文使用该图并建造相似立体装置。林某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起诉两被告。
法院观点:林某对提示词的修改和对图片细节设计的调整体现了其独特的选择与安排,生成的平面图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两被告未经许可网络传播该图片,构成侵权,并同时认定,林某的著作权应限定于该图片,常熟某房地产公司以“爱心”为基础建造实体装置的行为不属于侵权,避免了著作权的过度保护与权利滥用。
03、企业如何让 AI 成果受法律保护?
在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专利申请、著作权保护和权益归属这三大关键环节,需要提前布局、妥善规划,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1、申请专利时,核心在于清晰呈现“人的创造性贡献”。规范的申请应系统展示人类对 AI 辅助成果的深度干预过程,如“本公司借助 AI 设计新型无人机机翼时,通过三项关键人工改进实现技术突破:其一,在训练数据中针对性加入极端气候下的飞行参数;其二,优化 AI 模型收敛条件,有效规避局部最优解;其三,经第三方检测验证,最终方案实现能耗降低 22%” 。相较之下,仅表述“利用深度学习模型输出机翼设计方案”,因缺失人类创造性介入的具体说明,易导致专利申请因创造性不足被驳回。
2、著作权保护关键在于保留创作过程记录。建议使用带有版本回溯功能的工具,保存不同阶段的修改记录,对最终成果标注人工调整部分(如用红色批注标记修改与优化部分),以此构建清晰的创作证据链,就能使得这些材料成为确认著作权归属的有力证据。
3、涉及合作开发时,在权属约定上应通过严谨的合同条款明确 AI 成果权益归属。以委托开发场景为例,标准条款可表述为:“甲方委托乙方开发 AI 文案生成系统,双方一致约定:①甲方使用该系统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②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生成内容用于其他模型训练”,以此规避因权属不明引发的法律风险,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