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催收案件中涉嫌拒执罪的实务笔记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 言 在众多执行案件中,甄别被执行人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或是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是律师介入执行案件的首要任务。实务中,大多数法院在常规网络查控未果后,会惯性地要求申请执行人自行提供财产线索。

导 言
在众多执行案件中,甄别被执行人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或是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是律师介入执行案件的首要任务。实务中,大多数法院在常规网络查控未果后,会惯性地要求申请执行人自行提供财产线索。倘若线索中断,案件则大概率进入“无期限躺平”的终本阶段。面对似乎无解的执行案件,采取多种方式对被执行人展开画像分析,并重点调查是否存在拒执行为,或许是终本执行案件的突破口。笔者借近期参与的“争议与合规交叉”案件,谈一谈办理涉嫌拒执罪案件的实务心得。
01、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指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主体要件:负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单位犯罪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要件:存在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生效裁判而拒不执行,不存在过失。
客观行为,需同时满足以下两点:
(1)有能力执行:行为人在客观上具备履行裁判的经济或行为条件。
(2)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采取积极或消极方式对抗执行。
客体要件:法院的正常诉讼活动,即拒执行为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和执行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
02、关于拒执行为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03、关于拒执行为的个案分析
笔者以近期办理的案件为例,对该案所涉拒执行为进行梳理分析。
命中1: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
2022年7月11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2年9月27日,法院向被执行人作调查笔录,被执行人仅提供其名下的一家公司股权,且并未进一步提供有关该公司股权价值的会计报告等材料,亦未向法院报告其名下的其他诸如账户现金、不动产、证券股票等财产情况。
2024年(在笔者介入该案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量现金及不动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并未主动报告、履行,法院亦因终本阶段未进一步查处相关财产。
命中2: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
2022年12月7日,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4年(在笔者介入该案后),倒查了近两年的出入境记录,发现被执行人在收到《限制消费令》后,通过港澳通行证及护照多次乘坐飞机往返境内外。
命中3:虚假转让不动产
2024年3月至11月,在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恶意转让其名下的多套房产。经调查发现,房产买受人与被执行人存在特殊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员工关系),笔者也未从交易流水中发现有收取购房款的转账记录,存在虚假转让的情况。
命中4:虚构债务恶意减损财产
2023至2024年期间,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将其名下大量房产抵押给第三人。经调查,发现该抵押行为存在诸多反常情况:(1)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短时间内即办理抵押;(2)主债务协议内容极为简单,且协议版本雷同;(3)从大量的交易流水中未发现有收取借款的转账记录;(4)从多个维度证实多个抵押权人系被执行人的亲戚或员工,实为反向收取被执行人支付的工资、劳务费等报酬。
命中5:执行期间对外投资
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通过多层股权架构、委托代持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包括成立合资公司、购买土地、采购大量设备等。为加强向法院提交财产线索的可信度,笔者奔赴项目地与地方主管部门及关键人员核实被执行人的参与角色与参与程度、投资情况与进度。
04、关于救济途径问题
(一)常规救济途径
路径1:向法院申请移送 → 法院审查 → 移送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路径2: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 → 公安机关审查证据 → 决定是否立案
若路径1、2均未启动 → 收集证据 → 提起刑事自诉
(二)法院移送是否为必经程序?
公安机关可依申请执行人控告或法院移送启动侦查程序,二者并行不悖。法院移送属于“职权行为”,但并非拒执罪公诉程序的唯一启动方式。但在实务中,公安机关往往会以“需法院先行审查认定”为由拒绝立案。在此情况下,可以考虑选择现场+邮寄的方式提交刑事控告材料,避免公安机关刻意拒绝接受控告材料的推脱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三)移送公安机关后的程序
公安机关收到法院移送材料后,应在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四)自诉救济程序
1、自诉的前置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经验,拒执罪自诉的一般流程如下:生效判决 + 进入执行程序 → 被执行人拒执(情节严重)→ 申请法院移送拒执罪犯罪线索 → 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控告未果 → 取得不予立案/起诉/追究书面文件 → 向法院提起自诉。
路径1:法院移送犯罪线索 →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60日内不回复 → 自诉
路径2:向公安机关控告 → 公安机关不接受材料/60日内不回复 → 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
第十四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自诉需提交的手续文件
(1)自诉人身份证明。
(2)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书面材料(负有执行义务)。
(3)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书面材料。
(4)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等。
(5)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应当提交已向公安机关提交控告材料的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邮寄回执等。
05、关于拒执罪的实务要点
1、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
需结合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收入来源等证据综合判断,如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投资权益等。但是,查找财产线索无疑是执行案件难点。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结合第三方平台的数据信息对被执行人展开画像分析,再加上实地一线的证据挖掘,往往会有不少收获。毕竟,天上不会自己掉馅饼。
2、追溯财产变动情况
根据两高关于拒执罪案件司法解释,在诉讼开始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因此,不仅要关注被执行人当前的财产情况,也要追溯查询过往的财产变动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
第六条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3、留意搜集法院执行记录
实务中,为证明法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未果,建议留意搜集或向法院调取相关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件,如财产报告情况、财产查控记录、执行笔录、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清单、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等。
4、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实务中,法院在审查是否移送拒执犯罪线索时,还需确认是否在已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因此,先行向法院申请司法拘留措施,一般对后续申请拒执移送会有明显帮助。
5、对通谋者一并处置
根据两高关于拒执罪案件司法解释,对于与被执行人通谋并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的案外人,可以按拒执罪共犯论处。实务中,笔者发现大部分的案外人对相关法律后果不了解或基于某种“胁迫”的压力而通谋协助。因此,关注对案外人心理防线的突破,或许是个转机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
第八条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结 语
执行难,仍然是当前执行工作的痛点,虽说近年来执行领域的制度革新与实务突破已初见成效,但破解执行难困局仍是一场持久战。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十二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提出,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努力实现到2035年“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国家队尚有十年的长期目标,作为一线法律实务工作者,笔者团队将持续关注与研究更为有效的执行催收方案,做难而正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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