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注册了“米其林”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构成驰名商标。“米芝莲”是“米其林”在香港、澳门及广东等粤语地区的粤语翻译,且已被公众所知悉。尤其是A公司出版发行的餐厅评价指南,其权威性受公众广泛认可。
B公司在其经营的奶茶店中使用“米芝莲”商标,并在官网上宣传“我的名字叫‘米芝莲’,在香港话里,‘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是全球最顶级的餐厅指南”。B公司曾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米芝莲”商标,因与“米其林”构成对应关系,且后者在餐饮业具有一定知名度,B公司申请的“米芝莲”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遂被不予核准注册。
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其“米其林”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制止B公司使用“米芝莲”标识的行为。
问与答
问:驰名商标制度上规定的“翻译”指什么?
答:驰名商标制度上规定的“翻译”,是指被诉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或习惯使用,或者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语言文字与他人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
问: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驰名商标可突破注册类别限制获得跨类保护,需满足以下条件:
1、案涉商标已在我国达到驰名程度。
2、被诉标识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
3、被诉行为易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问:企业字号使用他人驰名商标译名是否构成侵权?
答:将他人驰名商标译名注册为企业字号可能构成侵权,需满足:
1、存在主观恶意,行为人系明知或应知该译名与驰名商标具有关联性。
2、存在混淆可能性,相关行为易使公众误认为存在授权或关联关系。
3、造成损害后果,相关行为弱化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不当利用其商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13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重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奶茶风暴” | 普法我“知”道
作者:宋一丁来源:上海黄浦法院

案情简介 A公司注册了“米其林”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构成驰名商标。“米芝莲”是“米其林”在香港、澳门及广东等粤语地区的粤语翻译,且已被公众所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