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应急采购,聚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益采购到最急需的防控物资,是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攻坚战的关键保障。为指导政府规范开展应急采购,规避采购风险,公仁律师对应急采购相关规定进行了简要梳理。

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益采购到最急需的防控物资,是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攻坚战的关键保障。为指导政府规范开展应急采购,规避采购风险,公仁律师对应急采购相关规定进行了简要梳理。
壹、疫情防控期间可适用政府应急采购
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特别重大级别。
2. 应急采购货物服务应符合疫情防控应急需求
全国各地确诊人数不断攀升,各地各机构发布接受社会物资捐赠公告,疫情防控物资缺口巨大,启动应急采购是应时之需。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首要目标是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适用政府应急采购程序。
3. 应急采购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疫情防控应急采购开通了“绿色通道”,但应急采购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贰、疫情防控期间应急采购应遵守必要流程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应急采购体系,更无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从高效、保质、保量同时规避采购风险出发,建议参照下列程序实施应急采购:
1.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成立应急采购领导小组,召开应急采购会议,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2.统计需求,灵活选择采购方式:与需求部门、上级部门联系沟通,核实统计应急采购种类、数量、质量标准等相关信息,根据紧急、短缺程度灵活选择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3.广泛动员供应商,最大限度引入竞争:积极动员应急协议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网入库供应商参加,经符合性和资格性审查合格后选定供应商。
4.签订采购合同及合法性审查: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采购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保证采购质量及跟踪合同履约: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把控采购标的质量,并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对合同履行特别是运行保证、售后服务等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6. 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如采购活动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7. 加强信息公开与监督:依法将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的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加强自身监督和外部监督,对各类监督主体的质疑和投诉及时进行反馈。
叁、疫情期间应急采购相关主体法律责任提示
1.采购人员
应急采购中相关采购人员如有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行为,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受到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则可能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 供应商
政府应急采购中供应商如有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将会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如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等违反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将会受到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以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工作人员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如有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将会受到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检验资格的行政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还可能以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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