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生活有关的变化

来源:唯睿律师

文章摘要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现代社会呈现出丰富多元的变化,新鲜事物层出不穷,很多新出事物需要法律来加以规制保障。
此次民法典将更迭的法律法规加以汇集、更改,编纂成典,同时回应了隐私权、个人信息、电子合同、弱者保护相关社会问题与新技术问题,所以民法典被称作“社会生活百科书”,它是一部反映社会生活现象的法典。
那么民法典颁布后我们生活会发生哪些变化呢?
一、新设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368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69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70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是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居住权虽然是首次被写入民法典,但是这一概念在国内提出已有几十年的时间,在此之前,现行法只承认“房屋所有权”和“房屋租赁两种房屋”两种形式,居住权填补了中间地带。但长时间居住并不意味获得居住权,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应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并且不得转让、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入典后,在以后二手房交易中,人们在买房时不仅要查询房屋权属情况、是否抵押等,还要查询是否设有居住权。如果房屋设置居住权,那么即使你购买了该套房屋,依法取得所有权,也不能把住户赶走。
二、完善高空抛物责任
《民法典》
第1254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守护头顶的安全”也是近几年社会热点问题,此次《民法典》第1254条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基础上,吸收了2019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相关规定。
一方面,法律明确禁止高空抛物,如果违反并给他人造成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因为实践中常常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所以强调有关机关需要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明确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此类情形发生。
最后,新增了建筑物使用人在给予补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的条款,此时补偿行为只是一种“垫付”,改善了“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形。
三、重视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第1034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1035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次民法典一大亮点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网络时代,由于个人信息被动泄露,经常会发生电话诈骗、人肉搜索等侵害人身权益事件,民法典在人格篇新增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反映了我国民事立法对互联网、信息数字化时代下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权益保障迫切需求的法律回应。
除了人格权编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之外,侵权责任编也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将在实质上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充分的保障,让权益得到真正的落实与践行。
四、见义勇为行为免责
《民法典》第183条 :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84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是经常有施救者“莫名”成为加害人,见义勇为反被讹事件频发,“扶不扶”、“扶不起”成为社会痛点。此次民法典设立“好人条款”,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为救人者撑起保护伞。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行救助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在保护自身的同时,尽量减少给受助人造成损害。
五、约定不明变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686条 :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改变了《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由“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改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该变化是一个原则性改变。
在日常生活中,保证合同中经常有大量约定不明情形,比如个别债权人恶意利用保证人不熟悉保证制度,故意对保证方式不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保证人在借条或主合同上仅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但并没有明确其保证方式,此时因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担保法》规定保证人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最大区别是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该条款确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在债务人之后,只有债务人强制履行后仍不能偿清债务的时候才可以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是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在债务到期后可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民法典此次将其修改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就是要纠正以往公民法律意识不强,避免因为混淆法律概念、意思表达不准确就要被科以较重的义务,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事先完善保证合同的内容,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社会诚信,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
六、清晰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随着经济的发展,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此次民法典吸收了相关婚姻法司法解释。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首先是“共债共签”,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或者共同签字,那就属于共同债务;没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只有一方签字,夫妻一方基于家事代理权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也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又该如何界定呢?根据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而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不能证明,则不能认定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结束语
民法典对我们生活影响远不止这些,作为公民,我们也需要提高个人守法意识,合理的行使自己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践行培育法治精神,这也是民法典颁布的真正意义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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