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你支持废除死刑吗?

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文章摘要
路人不要为我的死而悲伤, 因为如果我还活着,你就会死去。

路人不要为我的死而悲伤,
因为如果我还活着,你就会死去。
关于废死的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死刑的废除是大势所趋,但现阶段的中国不能,也不应当一步到位的直接废除死刑,理由主要如下:
1、“任何立法都必须基于一定的社会现实和社会认知,否则就是空中楼阁”。现阶段的中国内地仍然需要死刑来震慑严重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内地经济发展空间分布不均及国民平均收入相对较低、国民法治意识有待提升的基本国情仍然使得极少一部分人不顾刑事处罚,铤而走险去犯罪。
相比已经废除死刑(或不适用死刑处罚)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两地,因治安较好、经济较为发达、市民法治意识较高、眼中暴力犯罪率较低,死刑适用率低,立法者认为已经没有必要用死刑这种不可逆的惩罚措施来震慑犯罪分子,所以便取消了死刑。
澳门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或保安处分,所以澳门不单没死刑,也没有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
1993年4月,当时的香港立法局三读通过修订法例,以终身监禁作为最高刑罚,正式废除死刑。
2、为什么我支持废除死刑呢——因为人道主义是大势所趋。
十多二十年前,为了扫除特殊时期遗留问题所催生的大量暴力犯罪,我国政府展开了几次严打运动,所谓严打就是从重从快“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而事实上,因为刑事诉讼法的不完善以及当时部分政法干警法治意识不强(“你说你没罪,拿出证据来!”的杜培武案)、国民权利意识不高,“严打”在迅速稳定国内治安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令人同情的冤假错案和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有的人可能仅仅是因为一些生活作风上的问题,便丢失了性命。
十多年后的今日,“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有接受辩护的权利”、“未经法院审判不的确定任何人有罪”在我国许多经济发达的地区已经深入民心,并且有着在全国内普及和被广泛接受的趋势,而“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些法学理论和观点虽然还没有被现行刑事诉讼法所接受,但是也逐渐完善自身理论,我相信,到发展需要的时刻,这些被追求的价值总会被记录入我国的法律。
我理解网络上许多网友为什么对“人权”一词十分的轻视和唾弃,一方面而言总有一些居心不良的境外势力打着人权的旗号想要对我国实行和平演变,另一方面而言,在部分人眼中,“人权”带来不了经济效益的增长,可能甚至还会妨碍到经济的发展。
但是,纵使它被人利用,纵使可能妨碍了经济的发展,人权价值本身是没有错的,错的是那些把“人权”作为幌子实现政治目的的人,和那些需要泯灭人权来带来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
回到死刑废除这一点来说——我认为中国现阶段的确不适合一步到位的废除死刑,因为《刑法》是在中国境内普遍适用的,而中国偏偏不仅地域广大而且空间上经济发展不平衡,富有的地方经济发展堪比发达国家,经济总量可能比西欧一个国家还高,但是仍然有很多地方还太穷,并且因贫穷所产生非常多的社会问题——死刑的保留对富有的地方而言,无非是给社会稳定上多了一层保险,但是对于很多贫穷的地方而言,死刑和较为严厉的其他刑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关卡,一旦死刑被废除,铤而走险的人会更加肆无忌惮,更加不计后果。
但是,纵使如此,我认为废死仍然是大势所趋,从“运动式”的“严打”,“从重从快”的抓诉判一周执行死刑,再到现在的取消数个罪名的死刑、再到“少杀,慎杀”,再到完善死刑复核的程序,总体而言死刑的适用是在不断的减少的 。
我希望,也乐于见到有一天所有的中国国民在平等的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福利,都能在各自的家园里安居乐业,严重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逐渐消逝,死刑案件几年无法出现一起,到那个时候,我想便是可以废除死刑的时刻。
最后偏个题,提及一下,国内不同学科对待犯罪的态度其实有着非常大的不同价值取向,一般而言,刑事诉讼法学比较偏向于注重研究审判的程序,以避免因程序不当带来的司法不公社会失衡;而侦查学比较偏重于对罪行调查的准确度和效率,前者认为“未经审判的每一个人都是无罪的”,因此需要严格审判程序,慎重适用刑罚,而后者认为“在抓到真凶之前,每一个人都是有罪的”,应当扩大调查范围,增强案情通报和建立健全的情报交流机制等等。
这倒不是说谁对谁错或者说谁更先进谁更落后,而是不同的岗位,不同的角色需要有它不同的价值取向,而无论是刑事辩护还是刑事侦查,无论是程序还是效率,最终的目的导向还是希望能够普遍的实现司法公正,其实我觉得这也是实质人权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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