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组织、恶势力的区分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实际上也并非近些年才出现,从20世纪80年代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相继在广东、海南、湖南等省出现,并逐渐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发展。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实际上也并非近些年才出现,从20世纪80年代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相继在广东、海南、湖南等省出现,并逐渐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发展。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它与一般犯罪组织有什么质的区别?黑社会犯罪,又称为有组织的犯罪,组织性是黑社会犯罪的结构特征。可以说,没有组织性的犯罪就不是黑社会犯罪。黑社会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形式,但黑社会性质组织还不完全等同于黑社会组织,而是该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如不及时打击,其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成黑社会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雏形。不过,刑法上并没有对黑社会组织作出明确界定。
(一)一般犯罪组织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集团,其和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具有组织性。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认为:一般犯罪集团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但该观点仅从组织形态上不能够完全将两种犯罪组织加以区分。
为此,要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必须了解什么是黑社会组织,必须对黑社会进行界定。
对于黑社会组织的正确理解,在于“黑社会”一词。“黑社会”为外来语,英语“UnderWorld Society”,可以直译为“地下社会”。这里的地下社会是指对社会的非法控制。因此,黑社会组织是对社会进行非法控制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是这种对社会上非法控制组织的初级形态。由此可见,在对社会非法控制这一点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组织最本质的特征。
一般犯罪组织,如各种犯罪集团,其组织性是犯罪集团成员之间的较为固定的联系,要说控制,也是犯罪集团的组织者即首要犯罪分子对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控制。犯罪集团的存在是为了单纯实施犯罪,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单纯地为实施犯罪而存在,实施犯罪是为了控制社会,控制社会又是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因此,实施犯罪与控制社会之间具有互动性。
政府对社会控制是一种合法控制,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社会的非法控制对抗合法控制,并削弱合法控制,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反社会性与反政府性。为了达到这种对社会的非法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除内部的组织控制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对经济的控制。
其以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依托,必然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或者以合法经营为掩护。一般而言,其在原始积累阶段往往是以违法犯罪活动为主,如通过盗窃、抢夺、抢劫等财产犯罪手段聚敛钱财。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后,往往以合法企业为掩护进行走私犯罪、金融犯罪等经济犯罪手段非法获利,当然也不排除合法经营。这种黑社会性质的经济实体并不是单纯追求经济目的,而只是其控制社会的一般手段。
2、对政府的渗透。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反社会性,但在公然对抗政府的同时,为了其生存,它还采取各种手段,对政府进行渗透。通常采取的手段是行贿、威胁等,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这种对政府的渗透也是区别于犯罪集团的一个重要特征。
3、社会的控制
主要是对某些区域、行业的控制。特别是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码头、车站等,容易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控制的手段通常有暴力、威胁、滋扰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会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往往会扰乱社会的合法秩序,并由此建立其非法秩序。但是不能简单的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定是反秩序的(不讲秩序的),它仅仅是反合法秩序。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初始阶段,其反秩序性表现较为明显,当其控制某一区域或行业后,就会形成非法秩序。因此,在分析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是一般刑事犯罪还是黑社会性质犯罪时,要区分这种犯罪的目的是什么。如果目的是非法控制社会时就有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
(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紧扣刑法第294条及立法解释所规定的四个基本特征,缺一不可。当然并不要求四个基本特征都表现十分明显,但至少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体现。如有的犯罪组织没有非常严格的组织纪律,但仍具备一定的组织纪律性对其成员活动进行约束;有的尚不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以及稳定的经济来源,但其不择手段聚敛钱财,扩充经济实力。在这种情况下虽不具备解释规定的典型特征,但也可以将其各个方面的不同表现程度的特征相结合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四个特征必须全部具备,应将四个特征视为一个整体。
司法实践中,由于恶势力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表现方式在某些方面相类似,如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破坏社会秩序,故有的地方把恶势力当作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认定,简单地把恶势力等同于或上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扩大黑社会化性质组织犯罪的范围。有些恶势力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并不是所有的恶势力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四个特征的才能按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这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应特别重视。
2009年纪要对“恶势力”进行了界定,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一般为三人以上。
“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由小到大、由恶到黑”渐进过程。“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者黄、赌、毒等。
总的来讲,二者在行为表现方式、多个犯罪分子组成等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之间有着严格的本质区别。
1、在组织特征方面,恶势力犯罪团伙内部没有严密的组织结构,成员也不稳定,时分时合。
2、从犯罪主观方面看,“恶势力”犯罪主要是出于蔑视社会公德,寻求精神刺激,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其主要目的,经济实力不强,其组织规模、政治和经济实力尚不足以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称霸一方。只能以其所犯罪行定罪处罚。
3、恶势力犯罪团伙一般人数较少,二者的犯罪目的也不同。后者的犯罪行为明确、具体,目的性强。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为扩充经济实力,达到非法控制的目的。
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往往带有半公开性质,后者犯罪活动一般比较隐蔽。
根据纪要精神,可以结合组织化程度高低、经济实力强弱、有无追求和实现对社会的非法控制等特征加以正确区分。
2000年12月15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作了进一步阐述,2006年年初,中央根据我国的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审时度势,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重点地开展一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2009年12月9日,两高、公安部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详细论述,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其他问题形成意见及要求。2015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发布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纪要,对2009年纪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对遇到的部分政策把握和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形成共识。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人心向背、基层政权巩固等。2018年1月16日,两高、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指导意见、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通告,贯彻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利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主恶势力”“保护伞”“软暴力”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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