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法漫谈—从苏州“和服”女孩说开去

来源: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正当我所在的小城伊宁处于“静态管理”期间,在手机上,我刷到那则登上热搜、争议颇大的苏州“和服”女孩短视频。

正当我所在的小城伊宁处于“静态管理”期间,在手机上,我刷到那则登上热搜、争议颇大的苏州“和服”女孩短视频。
短短几十秒的视频,引发了全国热议,话题从穿衣自由到警察权,从二次元文化到日本军国主义,从文化借鉴到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等等,不一而足。包括不少法学教授、律师等专业人士,也都纷纷评论。这些话题恰逢8月15日这个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日,舆情发酵更是引流无数。
改革开放40多年了,穿衣自由已是民众普遍心理意识,这是时代和文明的进步。但穿衣和法律的密切关系,古今中外,源远流长,概莫能外,有时甚至会上升为意识形态和国家安全的斗争。普通民众对此茫然,尚可深入引导教育,但如果法律人视而不见,甚至偏颇误导,则贻害匪浅。
最古者,礼,不仅是祭祀活动的规则,同时也是礼仪规范,更是行为准则。出礼则入刑,礼与刑相为表里,是当时司法的基本原则。儒家五经之一的《周礼》,对周代的天子、王后和各级贵族的冠冕、服饰等就有着详细的记载。对于不按规定穿衣服的,法律给予了严厉的制裁。《礼记·王制》明确:“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也就是说,擅自改变服饰礼制的行为,在当时被视为和反叛一样的重罪。至于历代的律令,对穿衣的规范,比比即是。
今者,礼作为强制性行为规范的作用,不存在了。但国家的法度还在,穿衣也有法律约束。如公、检、法等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否则,严重者要判刑坐牢的。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普通人在公共场所如何穿衣,目前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事实上也难以统一、没有必要统一)。既如此,不穿衣会怎么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有规定,即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因此可以这样理解,法律规定应当穿衣而故意不穿衣,就是违法行为。
那在自己家里不穿衣,裸着,可以吗?大多数的时候可以,有的时候,不可以。不信?你在自家玻璃窗前、开放的阳台上,裸一回试试。
那么,普通人穿哪一种衣,法律管得着吗?大多时候管不着,但有的时候,还真能管得着。且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服饰、标志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强制他人穿着、佩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九条规定,受极端主义影响,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普通人也好,法律人也好,尤其是新疆的普通人、新疆的法律人,对穿“蒙面罩袍”这个“衣”的特别规定,不可不知也!
再回到“和服”女孩,就网上公开的事实看,很多专业分析辨法析理,都非常好。我的看法是,警察有权合理怀疑女孩涉嫌寻衅滋事,口头传唤到派出所,不违反法律。
穿和服是女孩的自由,但需谨慎在适宜的时间和适宜的地点,适宜地穿和服。
怎么适宜,我不好具体描述,但我想,中日关系的变化,和国内类似涉日有关动态,在穿“和服”前,总是应该有所了解的。毕竟,日本之于中国,与其他国家完全不同。不久前,大连的日本风情街停业,在南京玄奘寺供奉日本战犯牌位当事人被刑拘,全国多地取消日本“夏日祭”活动等等,早已经推升了网络舆情,“和服”女孩进入舆情热榜,就不难理解了。
总之,穿衣没有绝对的自由,如果不慎,可能涉嫌违法,就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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