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主干道行驶,在经过一处十字路口时,无视红灯指示直接通行。与此同时,李某驾驶电动车在绿灯亮起后正常通过路口。由于张某车速过快,避让不及,轿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全身多处骨折。经勘查认定张某存在闯红灯、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李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后续还需进行康复治疗。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张某及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张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8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5万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最终,保险公司赔付李某各项损失共计23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张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和超速行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在赔偿责任承担方面,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交通事故保险赔付制度,通过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这既减轻了侵权人的经济负担,也确保受害人能得到合理赔偿。
超速闯红灯酿事故,划分责任后应如何赔偿?
作者:行政审判庭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