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的犯罪就是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核心形态是非法占为己有。德国对这种非法占有设计了一个兜底的罪名:侵占罪。在德国侵占罪和其他侵犯财产的犯罪是一般和特别的竞合关系。中国也有侵占罪,但限于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有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三种情况。中国的侵占罪把侵占对象特定化为三类财物,不能涵盖其他类型的财物。不会和其他侵犯财产的犯罪形成竞合关系。但是,中国的侵占罪实际上也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将其扩展至所有的财产类犯罪,达到和德国同样的兜底效果。这样的好处是可以实现较好的财产法益的保护。解释的着眼点就是“代为保管”,其实,凡是占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东西,客观上都是代人保管,因为他人有权取回。“代为保管”包括合法和非法代为保管两种情形。
侵占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要件是占有他人之物。这个占有不一定是实际控制性下的占有,也包括一般社会观念上认可的占有,后者财物可以不处在占有人的控制之下,占有人的本人和财物可以是空间上分离的,比如停在路边的汽车。但是占有要求有占有意志的存在。
行为人占有他人之物,在他形成自己的占有之前,他人之物可以存在被他人占有和没有被他人占有两种状态。将没有处于他人占有下的财物据为己有,这是典型的侵占罪。
处于他人占有下的财物,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实际掌握中的,也可以是分离性的占有状态。要想拿走他人之财物,对于第二种情况,不会遭遇到占有者的反抗,而对于前者,除非占有着允许,或者没有意识到,否则通常会遭遇反抗。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拿走他人占有下的财物,他人没有反抗的情形,就是盗窃。
财物占有者意识到行为人要拿走他的东西,也有可能不反抗。第一种原因是主观害怕,比如女主人在夜里发现有人进屋偷东西,她吓得瘫在床上一声不吭。第二种原因是客观不能,比如行为人明目张胆拿走他人的东西,而占有人半身不遂躺在床上,眼睁睁看着东西被拿走而没有办法。这两种情况都是由于被害人有正确认识而不反抗的原因,行为人很和平从容地拿走了财物。行为人认识到受害人不能反抗的情况下而拿走财物,这是非秘密的盗窃。
这种客观不能的反抗,有一个小小的变形状态,就是客观上来不及反抗。比如坐在对面的人一下子拿走被害人放在桌子上的手机跑了。被害人对整个过程都是看在眼里的,但是来不及反应。很显然很多人都会认为这是抢夺。传统意义上的抢夺既包括乘其不备的夺走他人财物,也包括他人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反抗和不能有效反抗下夺取他人财物。因此抢夺包括了非秘密的盗窃,或者说非秘密的盗窃就是抢夺。如果一定要把二者界定开,那只有重新定义抢夺了。
笔者倾向从暴力角度来重新定义。抢夺就是取走被害人财物时,对被害人的人身施加力量。这种力量是通过财物作为中介传递到被害人身上的,因此是一种对物的暴力。带有力量发散的“拿”,就是“抢”。只不过这种“抢”的力量,没有遭到反力量的压制。“夺”就是在遭遇对方释放反力量的时候,压制了对方的这种力量。“抢夺”因此和暴力联系在一起,符合人们语言上的感觉。根据这种对抢夺的界定,拿走瘫痪在床者桌上的物品,拿走被害人眼前桌上的手机,都不是抢夺而是非秘密盗窃。而抢被害人挎在肩上的包,抢被害人戴着的耳环等都是抢夺了。如果夺取财物时,暴力是对被害人人身施加的,并且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那就是抢劫了。但抢劫还包括其他非暴力但是能让被害人丧失反抗的方法。
利用被害人客观不能进行反抗夺取被害人财物的是抢夺罪(公开盗窃罪)。如果被害人客观不能进行反抗的原因是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意图驱使下造成的,则构成抢劫。因此抢劫的实施行为既有使用暴力、也可以使用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比如灌酒。抢劫是在打破被害人占有状态后完成的。
并不少见的是,行为人首先改变被害人的直接占有状态,让被害人和财物分离,从而形成便利的取得财物的条件。行为人改变被害人的直接占有状态,可以通过欺骗来实现。比如告诉开店的家长其孩子掉到河里了,家长匆忙往河边跑去,行为人乘机拿走店内物品。家长只是把直接占有改成了观念上的占有,并没有丧失占有,也没有进行财产处分,所以行为人构成盗窃罪。家长不能反抗的原因是行为人造成的,貌似可以定抢劫罪。但是,抢劫罪中被害人不能反抗,要对行为人当场的侵害财物的事实有认识。而本案中被害人并没有认识到行为人要拿他的东西。
另外一个案例可以进一步说明。比如某摄制组在野外拍摄,村民某甲喊了一声有老虎,众人闻听后赶紧爬上树,某甲乘机把拍摄器材拿走了。这里是某甲是(公然)盗窃还是利用其它方法实施的抢劫?某甲使用了欺骗的手段,被害人放弃了直接占有,为某甲创造了拿走财物的条件。被害人不能反抗,并且不能反抗的原因是加害人造成的,而且被害人对行为人拿走财物的情况是认识到的,所以某甲构成抢劫罪。当然,这样认定会出现一个自相矛盾的问题。在区分盗窃和抢劫时,如果不能反抗的原因是加害人造成的,那么应该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包括秘密盗窃和公然盗窃两种情况,按说本质应该是一样的。这里的老虎案中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原因是行为人造成的,因此被认定为抢劫罪。但是上面家长商店案中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原因同样是行为人造成的,那么按理也应该是构成抢劫罪,但是却认定为盗窃罪。行为人都使用了欺骗手段,被害人都因此不能反抗,结论却完全不同。要把商店案认定为抢劫,那是完全和感觉相左的。笔者认为,这里的矛盾恰好说明了中国盗窃罪坚持秘密盗窃是正确的,公然盗窃和秘密盗窃本质有区别,应该认为公然盗窃就是抢夺。只有抢夺和抢劫比较时,才能使用“不能反抗的原因是行为人造成的”这个标准来进行区分。因此,只要被害人在秘密被窃时不知情,不管是谁让他不知情,行为人都是盗窃。这样一来,上述两个案例就迎刃而解了。
被害人脱离对财物的直接占有,如果不成立观念上的占有,还有可能有新的占有关系产生。比如被害人把提包忘在电影院里,那么电影院是提包的新占有人。如果没有新的占有关系,那么被害人的财物不处于某个占有关系中,这个时候,行为人拿走财物,就属于侵占了。比如某甲在野外打死某乙,临时起意拿走某乙身上的财物。由于某乙死后没有占有意志了,所以某甲拿走某乙的财物是构成侵占罪。
某甲想捞一笔钱,到设在某无主破庙中的赌场大吼一声警察来了,众赌徒如鸟兽散。某甲乘机拿走赌场的钞票。赌徒丧失直接占有,也不成立观念占有,因此丧失了占有关系。某甲成立侵占罪。如果该赌场设在某大楼内,那么赌徒散去后,钞票处于大楼管理者的占有关系中,某甲成立盗窃罪。
被害人基于欺骗把财产处分给他人,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只是改变了自己对财产的实际占有状态,即从直接占有变为观念占有,行为人因此占有被害人的财产,那么行为人构成抢劫罪。
侵占、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的关系
作者:黄礼登来源:大成西安办公室

侵犯财产的犯罪就是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核心形态是非法占为己有。德国对这种非法占有设计了一个兜底的罪名:侵占罪。在德国侵占罪和其他侵犯财产的犯罪是一般和特别的竞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