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住宅,本应是生活中温馨幸福、缓解压力的“栖息地”,但王某近日却因邻居房屋管道改造而遇到了闹心事。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小区某栋四楼业主,李某为其楼上住户。由于原有下水管道使得房屋墙角受潮发霉、地板浸水,李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自家房屋落水管方向。因水管方向发生改变,导致王某家阳台下水管多次堵塞反水,木地板和门套被浸泡受损。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遂将李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装修损失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考虑到案件标的额不大,若直接启动鉴定程序不仅会增加双方诉讼成本,还可能激化矛盾,于是决定以调解为突破口,用“巧劲”化解纠纷。
承办法官首先联系双方深入了解案情,随后组织当事人到王某家中实地勘验,为调解工作打下客观基础。之后,法官通过多轮“背靠背”沟通,详细释法明理,耐心疏导双方情绪,引导他们换位思考。最终,李某同意三天内支付王某1万元赔偿款,物业公司也主动提出免除王某两年物业费。至此,双方握手言和,一场持续一年多的邻里纠纷就此画上圆满句号。
法官说法
房屋装修虽关乎自家便利,但必须严守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约,不能因一己之私侵犯他人权益。业主在装修时若需改动管道等设施,应提前与邻里沟通,征得同意,且不能损害公共利益;物业公司也要履行好管理职责,及时处理公共设施问题。一旦发生相邻纠纷,双方应优先协商解决,主动配合、互谅互让,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房屋改造莫任性,越过边界要担责
作者:郝鑫 葛胡钰来源:盐城中院

居家住宅,本应是生活中温馨幸福、缓解压力的“栖息地”,但王某近日却因邻居房屋管道改造而遇到了闹心事。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小区某栋四楼业主,李某为其楼上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