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顾名思义就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非婚同居的双方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证的,不再构成事实婚姻,而是按同居关系处理。实务中,“非婚同居”现象愈发普遍,同居期间延伸出的同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等问题也日渐凸显。今天,小编就结合司法案例,来盘点“非婚同居”下较为突出的几点法律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1: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男女双方共有财产,双方共同共有。
案例:雷山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4民初106号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1993年11月认识后,双方于1994年5月同居,同年11月11日双方按照地方民族习惯举行结婚仪式,至今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原被告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于1995年5月1日生育长女杨某1,于1998年1月1日生育长子杨某2,于2011年修建成一栋三间三层的木房和一间厨房坐落在西江镇黄里村15组。后因被告怀疑原告近年来在外打工有外遇而与原告闹家庭纠纷,原告认为难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而向本院提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生活期间,共同修建坐落在西江镇黄里村15组的房屋一栋及厨房,属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应由双方均等分割。原告提出要将房屋南面的一间分割为其所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
注意事项2:在同居生活期间因双方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案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申3174号
基本案情:原、被告在同居期间,被告金某是在2013年2月27日与中国农行靖远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靖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被告金某代替原告蒋某在《委托保证合同》及《夫妻连带责任反担保承诺书》上署名、按印。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基于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债务,必须先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应该由同居双方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则应该由个人的财产来清偿。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基于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事项3: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案例: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12055号
基本案情:原告郭某敏与被告张某浪于××××年认识恋爱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张某。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虽然孩子是原被告非婚生,但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原被告均有抚养义务,原告请求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无异议,原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孩子抚养费的确定,结合本区生活水平、孩子实际需要及被告负担能力因素,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为止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注意事项4:不符合事实婚姻的非婚同居双方之间互不享有继承权。
案例: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750号
基本案情:余某与王某1于1984年10月1日结婚,婚后生育二原告,后余某与王某于1989年9月19日离婚,后余某与第三人王某2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了二被告。余某于2011年12月2日因病死亡,死后留有一房产位于遵义市播州区尚嵇镇民主居,建筑面积65.55平方米,共四层,建筑内面积共约260余平方米。自余西伦死后,该房一直由二被告占有、使用,拒不认可二原告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位于遵义市播州区尚嵇镇民主居的房屋,现由被告及第三人占有使用。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关于余某的遗产继承人问题。二原告系余某与王某1的婚生子女,余西伦与王某1离婚后,余西伦与第三人王某2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和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之规定,第三人王某与余某之间系同居关系,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第三人王某不属于余西伦的继承人。
注意事项5:法律不禁止无配偶的男女非婚同居,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涉嫌重婚罪。
案例: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刑初209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夏某与自诉人陈某认识后在一起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于2015年12月9日共同生育一男孩陈某宇。2017年8月22日双方到贵阳市白云区民政部门进行了婚姻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8年2月份被告人夏某与李某在李某的户籍所在地威宁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8年11月14日共同生育一女李某怡,李某怡已在公安机关登记户口,户籍显示李某怡的父亲为李某,母亲为夏某。2019年自诉人陈某寻找被告人夏某,找到威宁县李某家,得知夏某已与李某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后。2020年6月8日自诉人向威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被告人夏某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在与自诉人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应予处罚。据此,自诉人陈某指控被告人夏某犯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关于非婚同居的风险提示
(一)同居关系建立前,先核实同居一方的婚姻状态,避免“被动”构成重婚罪
如系个人价值选择选择与他人同居的,建议核实同居一方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婚姻状态是未婚、已婚、离异等。确认对方是独身状态再建立同居关系,若明知对方是有配偶仍与他人同居的,有可能构成重婚罪;若同居男女一方受骗与有配偶的人同居,从有配偶一方获取的受赠财产,该方的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受赠财产【参考案例: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2567号案】。所以同居之前建议了解对方的基本信息,擦亮自己的眼睛,避免上当受骗。
(二)如果把同居当成“试婚”,建议在确定对方是合适结婚对象的情况下,早日办理结婚登记
如题,如果双方同居是奔着结婚去的,建议确认对方是“对的人”后,及时办理结婚登记,通过法律保护双方的关系。同时,如果在“试婚”前,双方存在财产较多或经济条件差异过大等情况的,为避免财产混同,可以签订《同居协议》,在协议中对双方各自的财产情况进行明确,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被动。
(三)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处理提示
针对同居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尽量书面约定各项财产的归属,或保存能够证明该财产为一方个人所有的有关证据,如购买的单据、票据等,若同居期间各自的父母、朋友赠与财物的,最好有书面赠与协议或者写明赠与某一人的相关证据,以此来证明该财产为个人所有的财产,而非共同所有。
(四)同居期间的债务处理提示
同居期间要注意,法律上对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有一定难度。对于共同债务认定,一般是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债务发生在同居期间;其二,债务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产、生活。对于个人债务亦需要证明借款并未用于共同生产、生活。因此,同居过程中要注意留存相应的证据,以便诉讼中法官查明案件真相,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同居双方的继承问题处理提示
除非符合事实婚姻,否则同居双方之间并无继承权。因此可以采取设立遗嘱或遗赠协议等方式对身后的财产进行规划,使另一方在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况下仍可享有继承权。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若一方为依靠另一方抚养的人,或属于对另一方尽抚养义务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地分得遗产,故即便在没有书面的遗嘱或遗赠协议的情况下,审判实务中,同居关系下的双方仍有可能分得对方一定的遗产。
盘点“非婚同居”期间的突出法律注意事项
作者:陈怡琳来源:中联贵阳

非婚同居,顾名思义就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