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父母签了《断绝关系协议》,还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小陈与父母因长期矛盾难以调和,最终在一次激烈争吵后,双方签署了《断绝关系协议》,约定“自愿脱离关系,互不干涉,子女免除赡养义务”。几年后,父母年老体衰,失去劳动能力,要求小陈履行赡养责任。

小陈与父母因长期矛盾难以调和,最终在一次激烈争吵后,双方签署了《断绝关系协议》,约定“自愿脱离关系,互不干涉,子女免除赡养义务”。几年后,父母年老体衰,失去劳动能力,要求小陈履行赡养责任。小陈拿出协议断然拒绝。那么,这份白纸黑字的协议,真能让小陈在法律上免除赡养父母的责任吗?
父母和子女是基于血缘关系,或者法律拟制关系,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所以,它不仅仅是一种称谓,更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而这种抚养、赡养的义务,是强制性的。有人可能会说,断绝关系协议书是双方共同签的,可以视为是父母主动放弃了相关权利。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免除。作为权利人的父母,可以不主张赡养的权利。但是,父母的不主张绝不等于子女的赡养义务就此消失。这项义务是法定、强制且不可放弃的。只要父母客观上符合法定受助条件,如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等,无论双方关系如何、是否有过协议,子女都无权拒绝履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小陈与父母签署的《断绝关系协议》中免除赡养义务的核心条款,违背了《民法典》关于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自始无效,自签订之日起就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
所以,当生活陷入困境的父母依法要求小陈承担赡养责任时,小陈没有任何合法的推脱理由。父母完全有权依据《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通过协商、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来主张权利。
总之,从法律层面来说,子女根本无法通过签署一纸协议来真正断绝和父母的关系。该承担的赡养责任,一点都不能少。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为了防止一些人利用所谓的“协议”恶意逃避应尽的法定责任。毕竟,当亲情淡薄、道德约束失效之时,法律必须成为守护社会基本伦理和保障弱势老人生存权益的最后一道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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