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就是赚到?来来,物权法了解一下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01 这两天,有位大妈成了网红,不是因为广场舞全国制霸,也不是因为撼动了国际金价,而是源于她一次彪悍地暴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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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有位大妈成了网红,不是因为广场舞全国制霸,也不是因为撼动了国际金价,而是源于她一次彪悍地暴走。
据《宁波晚报》报道,2018年6月19日,宁波姑娘小徐上班路上丢了苹果7, 小徐马上掉头原路返回找手机,恰好碰到了室友小芳。
小芳立即拨打小徐的手机号码,不间断重拨十多次后,电话终于接通了,听声音是一位中老年妇女。
小芳问:“阿姨,手机在您那里对吗?我想拿回来可以吗?”
本来按照报纸上“好人好事”的写法,大妈的台词应该是:哎呀,大妹子,我正到处找你呐,你看你们年轻人多不小心,到处乱丢手机,砸坏了小盆友、花花草草多不好啊,没有手机多不方便啊blabla……
但这回,对方明显没有把小姑娘当作她的优乐美:“我不能随随便便还给你,得给酬谢费!”
小芳回应:“阿姨,酬谢费肯定会给您的,您看多少合适?”
对方狮子大开口:“2000元!”
小芳、小徐大吃一惊,这位大妈是不是把苹果7当成有刘海头的iPhoneX了啊?但她为了稳住对方,没有接酬金的话题,而是直接问对方在哪里碰头。最后,约在清林闲庭小区旁的一个路口。
挂了电话,小芳马上和小徐往约定地点赶。路上,两个女孩一方面打电话咨询警方,警方支招见面交涉时录音或拍视频留证据;另一方面,两个女孩商定给对方500元酬金,为表诚意,她们还特意在路上买了一筐杨梅。
见面后,大妈从包里拿出手机,在姑娘面前晃了一下,又迅速放回包里。
小徐恳求:“因为是个人的东西,用得比较久了,所以想要拿回来,您能不能……”
话音未落,就被大妈打断:“反正我就一句话,你爱要要,不要拉倒!”
小徐一时语塞,缓了缓又说:“阿姨,我们最多给500元。”
对方听后,转身就走,小徐和小芳紧跟其后,苦苦哀求,还递上一筐杨梅,可大妈只回一句话:“你爱要要,不要拉倒!去买一个不是还要贵啊?拿去卖卖也不止这个钱!”
眼见不可理喻,小徐一气之下拨打电话报警。
大妈见状顿时暴走,她举起手机,狠狠地砸在了地上。接着,她又走上前,准备捡起手机,想砸第二次。
小芳赶忙冲上前阻止,大妈竟顺势施展无影脚的功夫,向小芳连进数招,把整个故事推向了高潮。
小芳此时也顾不得抵挡,只能提醒旁边的小徐赶紧捡手机,然后两人拿着手机落荒而逃。
大妈不甘心,还在身后骂骂咧咧地追了一段。
事后,小徐拿着被摔坏的手机去修理,花300元换了个屏。维修师傅说,很少见到屏幕摔得这么厉害的,估计里面的一些零件也会受影响。另据了解,当地警方也已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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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个故事,有种重温电影《解救吾先生》的感觉:持机勒索、讨价还价、听见报警、立即“撕票”,环环相扣的组合套路……这位大妈使得有如行云流水、浑然一体,实在是一位被捡手机耽误了的绑票天才。
在这位大妈的人生观里,估计只有:“人不得外财不富、马不食夜草不肥。”“我凭本事捡到的手机,为啥要还?”
她小时候可能也没学过这首儿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
儿歌看似简单,却教了我们一个道理,就是捡到东西要还,哪怕找不到人也要交给警察叔叔,否则后果可能很严重。
我国的《物权法》规定,拾得别人的遗失物,拾得人并不能因此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要求拾得人返还拾得物及孳息。这种返还请求权的基础叫做“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相对人,此时所负义务就是排除自己对遗失物的占有,实现返还的协助义务。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种物权请求权。
我们知道,物权比债权要“厉害”,其中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甚至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非常“霸道”。不过,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还是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新闻中被大妈拾得的手机,就属于这种“未登记的动产”。
因此,千万别以为“捡到就是赚到”,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如果你捡到别人丢的手机,并没变成你的财产,不单你要想办法还给失主或者交给有关部门,还得妥善保管,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手机毁损、灭失的,你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是作为恶意的占有人,无论其对于遗失物的损毁、灭失是否有过错,都得担负赔偿责任。
对于那些意图将捡到的手机据为己有的恶意占有人,受害人则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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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新闻里提到的,大妈怒摔小徐的手机,要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呢?
《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首先小徐可以要求大妈对其损坏的手机进行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其次,根据生活经验,更换了屏幕或零件损坏的手机,其交易价值已经大不如前,甚至还可能降低其使用价值,所以,此时大妈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除了民事责任,大妈砸他人手机的行为,还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我国《刑法》还设立了华丽丽的侵占罪。如果在本案中,小徐的手机价值较高(例如是价格几万元的Vertu手机),大妈又拒不归还的,则可能涉嫌侵占罪,小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不过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各地不一,例如,根据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其规定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就属于“数额较大”的起刑点标准。
捡个东西有这么多的责任,估计大家看到这里都小心脏噗噗直跳吧?
但其实法律还是为拾得人设定了一些权利的。
《物权法》规定了拾得人(有关部门)享有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必要费用,是拾得人对遗失物支付的保管费、维护费、饲养费、通知费和交通费等。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因拾得人完成了指定任务,双方成立悬赏广告之债,拾得人有权要求悬赏人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但是要享有这些权利,还得“狠斗私字一闪念。”因为该条的法理基础来源于无因管理制度,所以如拾得人动了歪念头,侵占遗失物,则无权主张返还必要费用,也无权要求悬赏广告发布者兑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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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早在战国时期,孔子的徒孙李悝,就在其制定的《法经:盗法篇》中规定了“拾遗”(侵占遗失物罪),但人毕竟是高智商生物,正常人做事、守法都是有动机的,都会去评估自己行为的损益得失。
关于“拾遗”,在我国的传统理念里,人们会安慰自己,那叫天降横财,是老天爷给的,跟失主没啥关系,没有道德负累;而且天知地知我知,因此获罪的情形可以说接近于零。
清代吴炽昌的《客窗闲话•义丐》里有个故事:
有个秀才叫何岳,夜行拾到白银200余两,但是他担心家人劝他留下这笔钱,因此不敢和家人说。第二天早晨,他带着银子来到他捡到钱的地方,看到有一个人正在寻找,便上前询问,而那人回答的细节都相符,何岳就把钱还给了失主。
失主想从中取出一部分钱作为酬谢,何岳说:“拾金而人不知,皆我物也,何利此数金乎?”其人感谢而去。
何岳所说的,捡到钱而没有人知道,就可以算都是我的东西了,估计就是当时人们的普遍观念。
时至今日,尽管法治昌明,但由于遗失物的必要费用与其本身价值相比,往往相差甚大,拾得人据为己有的收益远大于归还,导致拾金而昧的事情时有发生、难以计数。
失主欲以一己之力找到拾得人,寻回原物,又困难重重。即使像小徐一样有幸找到拾得人,同样容易碰到对方坐地起价的困境。
因此,与其让捡到东西的人持物而骄,漫天要价,不如抛却“拾金不昧”的道德的枷锁,由法律规定失主向拾得人取回失物,需要支付的具体酬金。正所谓人非圣贤,要求人人见财不起意,未免强人所难。
我们的近邻日本,早在明治32年(1899年)就制订并实施了《遗失物法》,其中详尽地规定了拾得者可以索求的费用及报酬:拾得人捡到东西,交给警方等保管机关,如果找到失主了,失主必须依法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值5%-20%的酬金。而且现行的《遗失物法》还规定了遗失物的保管日期是3个月,三个月后若失物无人认领,则所有权归拾得者所有。
而日本的《刑法》里还有“拾得物侵占罪(占有脱离物侵占罪)”侵占他人的遗失物,可判处一年以下的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曾有一位叫永濑的日本消防队员,在歌厅捡到了一个钱包,虽然里面只有6500日元(约合450元人民币),但是永濑没有将钱包上交。事情暴露后,永濑被警察逮捕,其事业亦由此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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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严管厚爱”,造成日本人捡到失物后一般会还给失主、交给保管机关。
德国政府则设立了奖励拾金不昧者的专项公益基金,奖金高达200欧元,还有一枚荣誉奖章。德国民法典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报酬。遗失物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者,拾得人的报酬为5%,超过此数部分为3%。如果是动物,则依价值的3%。
不过,作为德国公务员拾金不昧后不能索取奖金。在德国人的观念中,公务员不能“混同于一般民众”,拾金不昧是应该的。
结语
《吕氏春秋》里有个“子贡赎人”的典故,也很有意思。
春秋末期,战乱频繁,人民流离失所,常被诸侯掳掠,因此鲁国有一道律法——凡是有见到鲁国人在他国沦为奴隶者,自己垫钱将其赎回,可从官府领取赏金。
孔子的学生子贡也赎回了一个鲁国人,却不去接受赏金,鲁国上下听说这件事后纷纷称赞他重义轻财。子贡也觉做了善事而不求财物回报是更高的善举,因此十分得意。
孔子听说了却十分生气,对子贡说:“现在咱鲁国富人少,贫民多。你这么搞乱市场,以后人们赎回奴隶,若领取赏金,可能会受嘲笑,被当作贪财之人;若不领取赏金,虽然会得到称赞,但却会白白蒙受金钱损失。长此下去,老百姓恐怕都会对受苦的奴隶视而不见,谁愿意再去救人呢?”
子贡听完,羞愧不已。
这就是所谓“夫圣人之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
孔子他老人家告诉我们:如果政策和法律真的离人们的道德上限太近,就容易扯着蛋。
参考文献
1. 殷欣欣,姑娘手机丢了,大妈捡到索要2000不成,居然当面……网友怒了!宁波晚报,2018-6-24;
2. 郭明瑞,论物之受侵的侵权责任,《河南社会科学》, 2017年第6期;
3. blankverse,日本人都拾金不昧?不,他们是不能昧、不敢昧,豆瓣网,2016-11-02;
4. 王希怡,拾金不昧不一定奖拾金而昧一定重罚,大洋网-广州日报,201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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