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新疆某勘察队与重庆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中,重庆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裁定重庆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新疆某勘察队上诉请求指令昌吉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法院审理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撤销原裁定;二、本案由昌吉市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本案中,新疆某勘察队以与重庆某勘察设计院新疆分院存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勘察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涉及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及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其中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规定,作为第三级案由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有九个第四级案由,其中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虽与建设工地有一定的联系,如设计合同,设计工作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勘察合同的履行尽管数据采集等大部分工作是在工地进行,但后期作图、报告制作等是在承揽单位完成,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合同实际履行的,应根据争议标的(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对合同履行地进行判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某勘察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上诉人支付勘察费等费用,且提供合同、决算单、照片、通话记录、公证书、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且合同已实际履行,故本案中应以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另由于“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是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本案勘察工程所在地亦在新疆昌吉市,从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勘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以及可能产生的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等工作,本案由昌吉市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审理。
法官提醒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这三种合同均属为建设工程而订立的合同,但是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设计合同是在建设工程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及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基本是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其争议经常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故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何认定管辖权归属
作者:谌羽来源:昌吉中院

案件回顾 新疆某勘察队与重庆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中,重庆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裁定重庆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