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牲畜在他家死亡 他人是否该赔偿?

来源:漳县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的牲畜跑到被告家摔伤后死亡并造成被告一家畜死亡,该损失应该由谁赔偿?

近日,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的牲畜跑到被告家摔伤后死亡并造成被告一家畜死亡,该损失应该由谁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有两匹公马,被告有三匹母马,双方共同在一处草山放牧,原告的马匹系散养,被告的马匹系拴养,晚上均没有归圈。2021年冬天,原告的两匹马跟着被告的马到被告家,被告将其驱离。次日早上,天降大雪,被告将其一匹马栓进马棚,马棚靠西隔着一猪圈。被告马棚内的马匹发出一声嘶鸣,原告的公马闻声跑向马棚,将猪圈顶棚踩破掉入猪圈内,一条腿被摔断,同时将被告一头猪压死。被告及时与原告沟通,双方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致使原告公马失血过多死亡。
法庭审理
动物饲养人对其所有的牲畜有管理责任。本案中,原告将其马散养,任其随意奔走,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不仅存在自身财产损失的可能性,也对他人财产及人身造成安全隐患。原告在得知其马匹摔伤后也没有采取措施积极施救,致使其马匹死亡。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对其马匹具有管理之责,故对其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的猪被压死,原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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