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撑行政行为的证据应当充实有力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大家好,小嘉君我又来啦~ 最近我在镇核查队负责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经过之前的教训,我现在可是越来越注重程序合法性了呢。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公告等等,拆除违建需要的手续我一个都没有落下。

大家好,小嘉君我又来啦~
最近我在镇核查队负责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经过之前的教训,我现在可是越来越注重程序合法性了呢。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公告等等,拆除违建需要的手续我一个都没有落下。
但是,万万没想到,我的一份限期拆除通知还是被确认违法了!
事情是这样的:
在检查时我们发现,一块用地性质是建设用地的土地,实际却办起了养殖场。我们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时,隔壁养殖场的小王非常配合,不仅带着我们四处逛,还指出违建房屋是小张所建。在规划回函、现场勘验视频、小王录像都齐全的基础上,我们立即对小张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谁知小王第一个站出来不服,小王表示,违建房屋由他和小张共同出资建设,《限期拆除通知》将房屋认定为小张一人建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听到这个消息的我非常诧异,现场调查的时候小王怎么不吭声,还告诉我们房屋是小张的,这个时候却说房屋有他的份儿了?小嘉君我赶紧调出调查时的录音录像,连同规划回函等作为证据一并提交给法院。

法官认为:
本案小嘉君发现涉案行为后,虽现场勘验时向小王了解涉诉建筑物的建设情况,但就涉诉建筑物是谁所建问题,小嘉君在作出被诉行为时未向小张及相关人员就涉案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即将小王与小张共同出资建设的涉诉建筑物认定为小张所建,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导致小嘉君作出限期拆除通知遗漏主体,事实不清。
法院的判决令小嘉君醍醐灌顶。回想一下,我在实地调查和听完小王的介绍后,确实没有再进行事实调查,不仅没有向村委会核实,也没有向当事人小张核实。最终非常大意地将违建房屋认定为小张一人所建,着实不妥。
小嘉君在这里郑重提示大家:作出行政行为时,支撑行政行为成立的证据不仅应当有,还应当直接、有力。这就要求我们调查核实环节一定要扎扎实实,能取得直接证据就不要用间接证据,有实物证据就不要依赖言辞证据,除第三人询问笔录还要有行政相对人询问笔录,事实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下结论。
希望小嘉君这次败诉经历能够给大家提个醒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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