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本应美满和谐的家庭,却婚后不久,在二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内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88888元。这个中究竟存在什么事,让新婚夫妇对簿公堂呢?
案情回顾
离婚有矛盾,彩礼闹纠纷
近日,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陆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及陆某、陆某父母与李某、李某父母婚约财产纠纷,陆某要求与李某离婚,陆某及其父母要求李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88888元。
原告陆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12月18日在哈密市登记结婚,被告李某于2019年12月28日回到29团筹办婚礼后再未返回,双方结婚登记后实际共同居住10天。2020年1月份,原被告产生矛盾,双方结婚仪式未按时举行。双方结婚前后,陆某作为男方按照习俗向女方李某给付了88888元彩礼,李某为双方婚房购置了28000余元家电。双方产生矛盾后就离婚、彩礼返还等未达成一致意见,陆某及其父母遂将李某及其父母诉至本院。
审理结果
因两起案件系婚姻家庭纠纷,在开庭审理前,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耐心调解,原被告就离婚纠纷达成调解,婚约财产纠纷中因双方对彩礼返还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调解。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判决,最终判决李某及其父母向陆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50000元。
法官说法
陆某、李某已登记结婚,陆某能要回彩礼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该条规定陆某要回彩礼还需满足双方确未共同生活,但双方结婚登记后实际共同居住了10天,彩礼还能要得回吗?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李某登记结婚至陆某起诉离婚期间,双方相处的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因筹办婚礼及疫情原因,双方于2019年12月28日之后没有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后双方于2020年1月产生矛盾,感情破裂,未按照风俗习惯举行婚礼。考虑双方已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短,李某为婚房购置家电等因素,认为可酌定支持李某及其父母返还一部分彩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两口“闪离”后索要88888元彩礼,能返还多少?
作者:赵利来源: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结婚后本应美满和谐的家庭,却婚后不久,在二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内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88888元。这个中究竟存在什么事,让新婚夫妇对簿公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