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简介
原告李某1的父亲为李某,母亲为王某。李某与王某在婚后购有一套住房。张某为李某与王某晚年雇佣的保姆,2008年王某因病去世,保姆张某继续留下照顾张某的生活。2009年1月,李某立下声明“我喜欢张某终身为我服务,我与张某都同意马上结为夫妻,我去世后有关住房及财产都由她继承”。2009年2月,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09年4月,2009年10月,2010年3月,李某又多次反复声明,意思均为:张某照顾其生活,其所有的房产份额归张某所有。2013年2月,李某患多发性脑梗死住院,但入院、出院记录均显示其“神志清楚、无语言障碍”,在住院期间李某写下遗嘱:“住房归李某1继承所有,他人不得侵占。”2014年8月,李某过世,张某与李某1对于房产的遗嘱继承问题引起纠纷。
2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李某与张某订立的是遗赠扶养协议还是附条件的赠与?
2.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情况下,以哪份遗嘱为准?
Part1遗赠扶养协议?还是附条件的赠与?
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对方应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扶养人,而遗嘱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在声明中,似乎也能解读出“以张某照顾李某晚年生活为条件,李某自愿将其所有的房产份额归张某所有”的意思,似乎两人之间存在遗赠抚养协议关系。但是,经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虽然李某在2009年1月出具声明时未与张某登记结婚,但双方已经约定马上结婚,并且在一个月内办理结婚登记。结合“声明”的内容来看,解释为李某给张某立下的附条件的遗嘱更为合理、妥当。
Part2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情况下,以哪份遗嘱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上述案例中存在多份遗嘱,最后一份遗嘱为李某于2013年2月订立的自书遗嘱。该遗嘱虽然形成于李某住院期间,但入院、出院记录均显示其“神志清楚、无语言障碍”,不能认定其在自书该份遗嘱时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份遗嘱为有效的遗嘱。
综上,在上述案例中,本律师倾向性意见为,应执行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即该房产应由儿子李某1继承。但考虑到李某为张某之前订立过一份附条件的遗嘱,而张某也尽心尽力的照顾李某至终老,从公平角度出发,要酌情确认张某对房产也取得小部份份额。当然,如果张某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话,也应对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无虑提示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很多无法达到遗赠人预期的需求,但该协议一旦订立生效,除非对方违约,否则很难解除。即使很多遗赠人想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达到替换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也是无法实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如果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内容有抵触的,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故建议遗赠人在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时,尽量不要将所有财产都纳入到遗赠扶养协议中,做到统筹规划,分散安排,给未来的生活多点保障。
保姆变妻子,订立的是遗赠扶养协议还是附条件的赠与?
作者:胡松松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1案例简介 原告李某1的父亲为李某,母亲为王某。李某与王某在婚后购有一套住房。张某为李某与王某晚年雇佣的保姆,2008年王某因病去世,保姆张某继续留下照顾张某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