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说清: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及对结果不服的救济程序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指导合伙人:姜梅引 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

指导合伙人:姜梅


引 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流程应以上述规定为准。该解释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流程及针对结果的异议程序均有所变化,为避免实务操作中出现遗漏和偏差,特此分享。

关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及确定顺序
根据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共有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分别为:第一,当事人议价;第二,定向询价;第三,网络询价;第四,委托评估。
上述四种方式中,又如何择一呢?事实上《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还是确定了一定的顺序。原则上应按照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的顺序依次进行。
第一,关于当事人议价。实际操作中,当事人议价具有较高难度,即需要被执行人参与及配合,又需要克服各方对财产价值的不同期望。另外,对于议价结果,法院也会采取谨慎态度。通常法院也会考虑各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对此如能够向法院提供客观、合理的议价依据,会增强议价结果的可信力。笔者处理的案件中,对于当事人议价,法院就要求提供较为客观的议价依据。鉴于债权人在设立抵押权时曾对抵押财产进行过评估,故以该评估报告作为参照,并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了折价的合意,最终法院也对此予以认可。
第二,关于进行定向询价。根据该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此时就可以不再先进行议价。依据该解释的规定,定向询价还应当满足“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条件。
第三,关于进行网络询价。依据该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定向询价不能或不成的,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进行网络询价还需要注意两个限定条件,即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网络询价并非是指在网上做价格咨询,而是将处置财产的信息通过数据平台进行分析,最终由数据平台根据系统算法得出询价结果。因此,像住宅这一类财产具有大量交易统计数据的财产,就非常便于进行网络询价。目前,在北京涉及住宅的处置参考价确定,采取网络询价已较为普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有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实践中,很多执行案件会感觉并未经过议价和定向询价阶段,就直接进入了网络询价程序,这是不是表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并没有“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的顺序。仔细研究会发现,这些案件通常被执行人不配合,这样就难以议价以及难以“一致要求”定向询价。同时,大部分财产并无明确的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具备定向询价的基础条件。实际上还是在满足了司法解释规定的议价不能、定向询价不能的基础上,开展的网络询价。
第四,关于进行委托评估。根据该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实际操作中明显不能或不适宜询价财产,如大型商业房产、大型综合办公、具有瑕疵或限制性因素的房产土地等,或因体量导致大数据不足,或因存在瑕疵因素影响价值,确实存在询价障碍。如非上市公司股权、股份,这类财产价值与公司具体情况相关,也存在询价障碍。法院就可以直接采取评估的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笔者所处理的案件中,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时,由于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分摊面积确定的问题,双方无法针对价格形成议价结果,同时又明显无法通过定向询价及网络询价确定分摊面积,最终还是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关于价格结果的救济途径
《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二条[1]、第二十三条[2]、第二十四条[3]规定了对网络询价报告、评估报告的救济程序,第二十五条则从执行监督的角度规定了最终的可救济情形。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异议范围,针对的仅是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的评估报告,而针对议价和定向询价,均不能提出上述异议。
第二,异议分为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程序性异议主要是针对基本信息、资质、程序等程序性事项提出的异议(指该解释第二十二条所列四种情形)。此类异议,参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处理,即执行行为异议的方式。通常人民法院会要求异议人单独提起执行行为异议,并立执异案审查。对此需要重点关注,为避免提出错误的程序导致时间的经过,此时代理人或异议人需要提前与执行法官沟通此类程序性异议的提出方式。程序性异议可针对网络询价报告和评估报告提出。
实体性异议,通常理解是针对价格结果的异议。该类异议仅能针对评估报告提出,且异议的处理方式也与程序性异议不同。实体性异议提出后的具体处理方式为:由法院交评估机构书面说明,期限内未说明或仍有异议,交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根据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责令原机构补正。目前,笔者处理的案件中,就出现被执行人不服评估结果,且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说明仍有异议的情况。此时,评估结果就需要进入专业技术评审。此类评审现阶段法院积累的情况也较少,最高院尚未明确程序规则。因此,对此类异议程序、机构选择的范围及费用问题仍在实践中探索,后续或将明确相关规则。
另外,提出实体性异议同时提出财产基本信息错误或超出财产范围、遗漏财产的异议,则仍按实体性异议处理方式处理。;如果提出实体性异议同时提出评估资质、评估程序违法异议的,需要按照该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行审查,成立的,直接委托下一顺序机构重新评估;如不成立的,再按实体性异议处理方式处理。
第三,提出异议的期限缩短。收到网络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这较之前的规定缩短了五日。
第四,《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五条还给予当事人和利害关系进行执行监督的救济途径。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有证据证明存在议价中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有关机构出具虚假定向询价结果;依照《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的处理结果确有错误的情之一,即可在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之前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注释:
[1]《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2]《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3]《确定财产参考价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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