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6月17日下午,在经过两日连续不公开开庭审理之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周燕芬一案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周燕芬有期徒刑4年。判决甫出,引发诸多关注、探讨、争论甚至声讨。有的觉得判得太轻,有的觉得判得太重,有的觉得应属无罪,有的觉得法律存在缺欠,有的觉得是律师帮了坏人……。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口水和误会,本文是基于对该类民众所关注的热点案件的观察,试图以法律和道德的不同视角,展现对热点案件的认知差异。
一个案件之所以会成为热点案件,是案件本身包含了许多能够引起公众关注的因素。这些因素,有可能是公众内心的朴素情感,有可能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道德观念,有可能是与公众基于心灵共鸣所产生的道德体验,也有可能是与公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共有意识,还有可能是能够触发公众共同的道德与良知期盼。以王振华案件为例,集合了财富、社会人伦、弱者保护、性侵等种种因推想而秘不可宣的可能关联,公众基于自身的社会感知,对于王振华的罪与罚、王振华所涉违法行为的种种不堪、司法的公正、因为不公开开庭审理的信息阙失、幼女保护等关注交织在一起,足以激发人们心中潜藏的正义感、道德感、同情心等,足以在人们平静的内心中泛起波澜。民众有关注点,经由自媒体、媒体等持续追踪报道之后,逐渐地成为公众的话题、媒体的话题、行业探讨的话题,一个真正的“热点案件”就正式形成了。
热点案件的这种大致相似的形成过程,意味着参与热点案件分析、探讨、质疑、争论的各路高手,往往自觉不自觉地穿行于道德与法律的旋转门。这种旋转门的效应,在王振华案件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在该案中,王振华的富豪身份以及其他种种身份和光环、案发之时媒体有意无意暗示的“斑斑劣迹”、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幼女、宾馆之内的相处等等,绝大多数人都难免会产生这样的印象:这是一个坏人,肯定做了坏事。在这种印象之下,通过媒体、网络、朋友、他人那里获知的关于案件的碎片化的事实,进而会依据各自的理性对案件作出“合乎自我逻辑的结论”。
稍加提醒,绝大多数公众也清楚,应该回到旋转门的法律之侧。在某些专业人士有意无意引导下,许多公众开始思考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则。小女孩为何千里迢迢被带到上海?究竟是嫖宿幼女,还是猥亵幼女?定猥亵罪有没有避重就轻?所处时间长短与行为发生如何关联?鉴定意见是不是有问题?……为了解答这些问题,有心之人甚至查阅了相关法条。不查法条尚可,查阅了法条之后,更觉得判处5年有期徒刑有点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感觉。于是乎,一些似乎已经掌握了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有识之士,变得更为怒不可竭了。其间最为尖锐者,不仅觉得被告人可恶,甚至连为被告提供依法辩护的律师也应当加以谴责了。
公众对被告人的鄙视、唾弃与谴责,往往容易波及到对律师的抨击。这是无可避免的公众情绪流露。身处此种漩涡,律师的确需要承受更多的压力、口水、攻讦乃至谩骂。以王振华案件为例,被告已经身陷囹圄,对于公众的鄙视与唾弃无法回应,律师也因为案件不公开审理无法出示、公开庭审材料,心有苦衷而只能选择承受。为了澄清一些问题和事实,辩护律师在现有法律幅度内,发了一份声明。对于声明的内容,誉之者称颂不已,谤之者依然故我。其间的种种,恐难细致区分,但也的确不乏为了指责而指责的诸多不明就里的专业人士。
因为对于案件的事实、证据及刑事辩护中的相关辩点所知有限,因此,评价案件本身之时,保持适当的距离似乎是更为妥当的选择。而对于侦查机关侦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庭审查实、斟酌所确立的罪名及其量刑,刑事法律当中也有明确指引。根据现有的证据、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王振华是否涉罪、所涉何罪、该当何罚,指控犯罪的公诉机关和提供辩护的辩护人的观点、分析与判断,才更为接近案件真相。无论是媒体、专业人士还是诸如我等普通民众的评论,实际上都只是从各自立场阐释对案件的一种看法、见解和观点。
其实,律师等专业人士,在诸如王振华案等热点案件之中,也往往穿梭于道德与法律的旋转门而不自知。公众因被告人的行为迁怒于律师,尚可理解;而诸多的律师同行,以一种道德制高点或是专业制高点的自认之姿,对同行大加贬斥、谩骂甚至攻讦,则甚为不妥。前者可以认为是法治进程中的当有代价,后者则难免让公众误认为心有不良。对于案件的专业上争论和探析,完全可以选择法律立场,基于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分析,这种分析并非需要以呵斥或贬损同行作为自我标榜的代价。理性的探讨,鼓掌欢迎;骂街与耍泼,则为绝大多数同行所不屑。无论王振华案件的未来结果如何,我想,道德与法律之间的旋转门既不会因本案而停滞,也不会因本案而合一,但无论如何旋转,律师及其同行始终应该面向法律之侧。于个案而言,即是正义;于长远而言,概属法治。
王振华案:道德与法律的旋转门
作者:李迎春来源:疑难案件研究院

导语 6月17日下午,在经过两日连续不公开开庭审理之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周燕芬一案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周燕芬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