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不少HR朋友咨询关于2008年1月1日前已入职的老员工解约时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事宜,今天就前述问题,为大家详细解析说明。
由于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以及计算标准与此前的规定有出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一些老员工在解约时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和年限,就存在分段计算问题,对HR来说确实比较困惑和棘手。
1 哪些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 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等过错情形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但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
6、 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以及因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7、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在此说明的是,以上几种情形中,除第1和2情形外,其他均为《劳动合同法》新增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因此,如因3、4、5、6、7等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从2008年起计算即可,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予计算。
2 经济补偿金标准如何确定?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存在差异,比如2008年前对高收入人群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不设上限等,因而需要分段计算。
但目前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统一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被数额封顶支付,不再分段计算。
3 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如何计算?
由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办法》规定,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均按1年计算,因此和《劳动合同法》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存在少许出入。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如果以2008年为界限分段计算和统一计算,可能存在差异。
目前来看,对上述问题,也无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我们检索案例的结果来看,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实际存在两种计算方式,一是从工作之日起统一计算;二是严格根据2008年前后不同的规定分段计算。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HR按有利于员工的标准计算。
另外,《劳动合同法》仅针对高收入群体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做了“最高不超过12年”的封顶限制;而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办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和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两种情形下解约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不超过12年。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前述两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2008年以前的支付年限受12年的限制,而20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不受限制。
4 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超过的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以超过部分总额除以本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所得金额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老员工的解约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问题解析
作者:王姣姣来源:极客法律

近期,有不少HR朋友咨询关于2008年1月1日前已入职的老员工解约时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事宜,今天就前述问题,为大家详细解析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