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中的三个最重要的内容:采用什么样的技术方案、解决了怎样的技术问题,达到了怎样的有益效果。
其中,技术方案无疑是重中之重,写好专利申请文件的第一要义就是要将技术方案描述清楚。但是,有益效果也同样非常重要,是否能够写好有益效果直接关乎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可以获得授权,还关乎在侵权判定中是否可以认定侵权成立。
1、各个法律文件中对有益效果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规定,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2、写好有益效果有利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授权
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 的重要依据。
而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就是看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可见,有益效果正是评价创造性的重要依据,有益效果是否能够写好直接关乎到专利申请文件是否能够获得授权。
首先,专利代理师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有益效果时,一定要紧扣住技术特征来写,要保证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有益效果都是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
其次,专利代理师在撰写专利过程可以和申请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充分挖掘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某一技术特征只有具有一定的有益效果,才能判断它是否具有创造性,专利申请文件才有获得授权的可能。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申请人夸大有益效果的情形,这不但不利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授权,在侵权判定对专利权人也是不利的。
3、夸大有益效果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授权是不利的
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者不相关联的情况。也就是说,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有益效果必须是技术特征所直接带来的,不能是申请人凭空想象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所提及的有益效果必须有理有据。
机械、电气领域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结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特征和作用方式进行说明。
化学领域中的发明,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适于用这种方式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而是借助于实验数据来说明。比如,一种合成某物质的方法,申请人在有益效果部分写明,该方法可以节省50%耗能,但是在说明书部分并没有相应的实验数据来支撑,仅仅只有一句结论,这种有益效果肯定是不能够被认同的。
正确的做法是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补充与现有技术的对比实验,写明现有技术的耗能以及本技术方案的耗能,两者比较得出对比实验的数据。若此处的申请人为了获得授权而夸大了该合成方法的有益效果,其实该合成方法并没有节省耗能的作用,那肯定无法通过实验来证明,那么该申请文件是无法获得授权的。
4、夸大有益效果对专利权人在侵权判定中是不利的
说明书作为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也就是说,说明书中的有益效果在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同时,实质上是限定了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在侵权判定中,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若将不属于该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写入到专利文本中,则会出现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专利文本中所记载的有益效果的情形。导致的结果则是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文本中的技术方案构成具有基本相同的手段,却没有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那么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就不会落入专利文本的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中,不会构成侵权了。
因此,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要谨慎的对待有益效果,秉持有益效果必须是由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的宗旨,对有益效果实事求是的应写尽写。
浅析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有益效果
作者:董娟来源:昶兴律师

专利申请文件中的三个最重要的内容:采用什么样的技术方案、解决了怎样的技术问题,达到了怎样的有益效果。 其中,技术方案无疑是重中之重,写好专利申请文件的第一要义就是要将技术方案描述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