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价排名的广告性质”问题,之前我写了一篇小文,题为《网信办:竞价排名不是广告》。文章写完不久,工商总局就颁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胡奎老师赞同工商总局的意见,写了一篇商榷文《竞价排名到底是不是广告,现在终于有结论了》,认为竞价排名是广告。
我还有些疑惑求教大家,再啰嗦几句。
1“竞价排名”与“付费搜索”是不是同一回事儿?
网信办6月25日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网信办《规定》)用词是“付费搜索信息服务”,7月4日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办法》)用词是“付费搜索广告”,胡奎老师与我的文章中的用词是“竞价排名”,当然还有一用词是“付费搜索”。我的问题是:这四个词是同一个意思,指向同一个事物吗?他们的内涵外延是否一致?
任何讨论的基础都是概念界定。如果概念界定不一致,那么所有的讨论都是鸡同鸭讲:
1、我和胡奎老师的论述都不约而同地默认将“竞价排名”等同于“付费搜索”使用,但这两者是同一回事儿吗?实际上,竞价排名和付费搜索都不是清晰的法律概念,网信办、工商总局的文件也都没有明确说这两个词是同一个意思;
2、工商总局似乎将付费搜索界定为广告,但却对“付费搜索广告”没有加以界定。在没有给出付费搜索/竞价排名概念界定的情况下,能否模糊地直接说“付费搜索是广告”?淘宝、微信等站内搜索等是否也与百度竞价排名一样一律属于广告?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创新发展,今后可能还会出现新的搜索形式,是否只要是付费的搜索就一定是广告?规制对象的边界不清晰,这种立法技术不敢恭维。
网信办《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新概念,其关注范围从传统的搜索引擎工具,延展至各类搜集、处理网络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并提出了其下位概念“付费搜索信息服务”。但这个《规定》缺没有说付费搜索信息服务是广告。
2 文义解释:工商总局《办法》的行文有歧义
工商总局《办法》第三条第一款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在此基础上,第二款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去除无关项,这句话的表述是“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所以,这个条款并没有明确说付费搜索就是广告。而是可以有两种理解:
1、所有的付费搜索都是广告,而这些付费搜索广告都属于互联网广告;
2、付费搜索有些是广告,有些不是广告,属于广告性质的那些付费搜索属于互联网广告;
这是纯粹的文义解释。这种解释不涉及价值判断,只是字面意思的解读。按这种字面意思的解读,其实这个文件并没有明说付费搜索到底是不是广告。工商总局《办法》的起草人可能无心,也可能有意,《办法》中歧义的表达会给今后律师业务带来很大的办案空间。
当然,以上两种理解的共同前提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因此还需要考虑另一个问题:除了推销商品和服务,付费搜索还能推销其他什么吗?这里不多做讨论。
对于这《办法》第三条,胡奎老师的解释是:“其中第(三)项明确规定,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是广告的一种,所以,付费搜索就是广告。”
这个推理看似是一个严谨的三段论,但其实有推理缺陷。正确的三段论推理是:付费搜索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小前提),而互联网广告是广告的一种(大前提),只能推出“付费搜索广告是广告的一种”(结论),而不能推出“付费搜索就是广告”。中间还缺了一个推理链条——“付费搜索广告=付费搜索”。
那么这个等式是否成立呢?这就涉及前文提到的付费搜索的内涵外延界定问题了。简化的一个问题是:付费搜索广告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种类的付费搜索?如果有,那么等式不成立;如果没有,那么等式成立。这都需要工商总局《办法》中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是它没有。
回到逻辑的角度,“付费搜索广告=付费搜索”这个等式实际上是说“付费搜索等于广告”,但“付费搜索就是广告”恰恰又是我们需要论证的结论。换言之,这个等式既是小前提,同时又是结论,这是违背形式逻辑的。
以上几段话有些绕,如果觉着无聊,请绕行。
简言之,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工商总局《办法》其实并没有明说付费搜索就是广告。
3 其他解释方法:目的解释、实证分析、法经济学解释
1、目的解释:
实际上,工商总局的立法意图是非常明确的:付费搜索就是广告。
7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他说:“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比如说像搜索服务平台中的付费搜索、电子商务平台当中垂直搜索的付费搜索广告,是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通过一些方法改变了自然搜索的排名或者位置,这属于付费搜索广告。”这个说明就相对明确,但为何不在正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里直接用文字表述呢?!
2、实证分析:
工商总局颁布的行政规章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并非是最终的裁判依据。法院是否必须要参照工商总局的行政规章规定做出判决?还是在司法裁判中这些《办法》《规定》只有参照适用的法律意义?
这必须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做裁判规则梳理或进行大数据分析。
3、法经济学分析:
竞价排名的广告性质问题,核心不在于是不是“广告”,而是在界定是否为广告之后,如何确定百度等搜索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是搜索服务提供商的“审查义务”到底应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话,强度如何?是否需要对不同种类的付费搜索施加不同的审查义务?等等。
这些问题,光有上述的规范分析还不够,还需要进行法经济学分析。
……
付费搜索是不是广告?
答案并没有那么简单,争论还会继续。
竞价排名到底是不是广告,工商总局给出终局结论了吗?
作者:王立来源:丰国律师

关于“竞价排名的广告性质”问题,之前我写了一篇小文,题为《网信办:竞价排名不是广告》。文章写完不久,工商总局就颁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