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回来后,工位哪儿去了?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讲述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上海青浦法院官方微信推出“青法说案”栏目,聚焦社会民生,选择身边案例,以通俗生动语言,讲述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法治故事,向社会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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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回来
发现自己的工位“不翼而飞”
个人物品亦被随意挪动
追问缘由,反遭公司辞退
且看人民法院如何判决

2023年2月


小乐入职新叶公司,成了一名正式员工。

2025年5月下旬


公司出于管理需要,决定将五楼和六楼的员工整体互换办公区域。当时小乐正在日本出差,对公司这一安排并不知情。公司安排人员直接把小乐在六楼工位上的办公用品和私人物品全部搬到了其他工位。

5月底


小乐出差回来上班,发现自己原来的工位已经被别的同事用了,个人物品也不知所踪。他问了几个同事,也没问出结果。随后,人事总监出面跟他沟通,但双方没谈拢。
小乐只好又跑到五楼办公室,想找管理人员问清楚这次工位调整到底是怎么回事。过程中,他一直用手机进行录像,同事小明觉得小乐拍到了自己,就上前拦住了他。
小乐用手把小明往旁边推了一下,小明站不住,便把手撑在一旁的桌子上,之后两人没再发生肢体冲突。
小乐继续追问工位的事,小明却开始骂他,引来不少同事围观,还有人起哄鼓掌。整个争执过程大概两分钟,之后小乐就离开了五楼。
没想到,当天公司就直接给小乐发了一纸《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说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把他辞退了。
小乐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赔偿金。公司不认可仲裁结果,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新叶公司诉称
调整办公楼层属正常管理行为。小乐出差回公司后拒绝搬至五楼工位,且在办公室大声喧哗、未经同意拍摄他人、对同事小明采取暴力行为、引起工作环境冲突,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被告小乐辩称
公司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其工位、挪动其个人物品、删除其客户资料,侵犯了其正当权益。争执系小明主动阻拦并辱骂小乐引发,其仅将小明推开,未实施暴力行为。同事围观起哄也是由小明言论导致,且冲突持续时间短暂,未引起工作环境冲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新叶公司解除与小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首先,新叶公司未提前告知小乐,更未经其同意,即在其出差期间擅自调整其工位并挪动其办公、私人物品,存在明显过错。小乐返回后发现工位被调整、物品被挪动,向公司管理人员询问缘由,行为本身并无不当。其次,争执系小明阻拦小乐在先,小乐用手将小明推向侧边,双方此后再无肢体冲突,难以认定小乐在此过程中实施暴力行为。最后,小乐的询问行为虽引发部分员工短暂围观,但员工后续起哄、鼓掌的直接原因是小明对小乐做出不当言论,结合事发起因及过程,不能认定小乐的行为构成“引起工作环境冲突”。
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法、合理原则。本案中公司过错在先,小乐后续反应虽情绪激动,但尚在情理之中。公司未给予基本尊重与包容,直接采取最严厉的解除劳动合同措施,处罚过当。
综上,人民法院认定新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宣判后,新叶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注: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劳动关系的稳定依赖于劳资双方的相互尊重,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的同时,也应主动履行关怀义务,尊重保护劳动者的人格权、财产权。对此,法官提示如下:
0
1
用工管理权≠任意处置权,程序正当是底线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自主权,可根据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工作场所、员工工位等,但行使权利必须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原则。一方面, 劳动者的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即使是公司提供的办公物品,劳动者在任职期间也享有使用权,用人单位挪动应提前与劳动者沟通。另一方面,涉及可能影响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行为,用人单位应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说明理由,尊重其知情权和人格尊严,避免简单粗暴的“以罚代管”。
02
“严重违纪”需审慎认定,比例原则是关键
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处手段,用人单位应审慎用之。劳动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表达不满或情绪激动,只要未逾越合理限度,公司应给予基本尊重与包容,不得苛求其保持绝对冷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具备合法性及合理性,不仅需有规章制度依据,更需符合比例原则,即处罚措施应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相当。
03
职场矛盾应妥善化解,沟通与制度并重
用人单位应主动扛起社会责任,在管理中体现对劳动者的基本关怀、尊重和包容,发生争议时应优先通过沟通协商化解矛盾,建立健全内部申诉渠道。劳动者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维权,但应在法律框架内理性进行,可优先选择向公司反映、请求工会协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合法途径,应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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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撰稿 | 张萃玲
主审法官 | 姚迪骁
供稿 | 青东人民法庭
编辑 | 杨怡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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