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9年3月3日,随着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发布的一纸“不起诉决定书”(涞检公刑诉不诉(2019)1号),历时8个月之久引爆全民舆论的“涞源反杀案”终于落下帷幕。
该案同前不久的福州赵宇案,去年的“昆山龙哥”案是三个具有里程碑、划时代意义的案件。检方对该案的处理结果无疑是对那些勇于制止、反击不法侵害者的鼓舞也是对那些惹事生非、恶意滋事者的当头棒喝;是对传统司法观念的适度取舍和革新,也是对民意民情中有益部分的合理吸纳。
与其说是舆论干扰司法不如说是群众监督司法。那接下来不妨随笔者一起回顾该案情,了解正当防卫在生活中的具体适用及认定。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王新元之女王某某在北京某餐厅打工时与王磊相识,此后王磊多次要求与王某某进一步交往但遭到拒绝,同年5月至6月期间,王磊为逼迫王某某与其谈恋爱多次到王某某学校和涞源县某某村家中对王某某及其家人进行骚扰、威胁。王某某及家人多次报案无果;2018年7月11日17时许,王磊到达涞源县城,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和霹雳手套,预约了一辆小轿车,并于当晚乘预约车到某某村王某某家。23时许,王磊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中,引起护院的狗叫。王新元在住房内见王磊持凶器进入院中,即让王某某报警,并拿铁锹冲出住房,与王磊打斗。王磊用水果刀划伤王新元手臂。随后,王某某之母赵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斗,王磊用甩棍击打赵印芝头部、手部,赵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此时王某某也从住房内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见到后冲向王某某,王某某转身往回跑,王磊在后追赶。王新元、赵印芝为保护王某某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王某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划伤腹部。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某脖子,王新元、赵印芝急忙冲上去,赵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铁锹从后面猛击王磊。王磊勒着王某某脖子躲闪并将王某某拉倒在地,王某某挣脱起身后回屋拿出菜刀,向王磊砍去。期间,王某某回屋用手机报警两次。王新元、赵印芝继续持木棍、菜刀与王磊对打。王磊倒地后两次欲起身。王新元、赵印芝担心其再次起身实施侵害,就连续先后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动弹。事后,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来。
随后涞源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拘王某某父母,检方曾以存在正当防卫情形为由建议解除羁押,无奈公安机关没有采纳。通阅案情可知王磊多次上门对女方进行骚扰,女方一家曾先后躲到宾馆、亲戚家居住并多次报警(有警方受案回执),无果;案发当日王磊更是变本加厉,怀揣两把水果刀及甩棍来势汹汹,径直翻入女方家中仿若无人之境一般。由此我们不难判断该案的确存在正当防卫的法定情形,但较之前的“昆山龙哥”案相比又有不同之处-——此前的反杀案发生在公共场所而本案发生场地特殊。正如该案辩护律师殷清利所说:“家对每个人来说都有庇护作用,属于安全区,如果可以随人肆意进出那公民在住宅内的人生安全何以保障?”
法不强人所难
那王磊与女方一家纠缠打斗直至被杀害这一情节,是否属于上述“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公权力难以及时介入情形下的私力救济权。本案中女方一家在静谧无人的夜晚遭受了严重的暴力犯罪,在住宅这样一个相对封闭、绝对私密的空间里求救无疑是困难重重的,在警方没能及时赶到的情况下,自助自救是有效也是唯一的办法。因此该案系正当防卫中的特殊正当防卫,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第二款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正当防卫符合条件的认定,正当防卫应当满足下列三个要件:(一)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限度。本案主要涉及对第二点的判断。
案中王磊两次倒地但女方一家仍连续用木棍、菜刀击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动弹,按照以往惯例,司法机关会将此定性为妨害已经中断没有再继续,此时还进行防卫属于事后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但本案发生时女方一家处在生命具有现实的紧迫危险又孤立无援的情况下,精神和肉体都高度紧张无法像常人那般去理性的分辨出妨害是否中止、超过必要限度抑或有进一步的危险。何况王磊第一次倒地后又起身继续打斗,那么第二次起身女方家属完全有理由相信不法侵害仍未停止。因此判断一个案情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因素我们应该整体性的、连贯的去看待,而不是从“事后诸葛亮”的意义上研究大量数据资料,分段式的对防卫限度进行判断。这是对防卫人的苛求不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而上述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之所以受到群众拥护和赞赏,正是因为检察机关在司法实务上做到了敢于担当、超越了固有思维模式,切实鼓励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就如法律界人大代表孙宪忠所说:检察机关站在了法律的最前沿,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做出了贡献。这三起案件的司法判定向社会传递了正能量,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应有之义。
从“涞源反杀案”看正当防卫的边界
作者:陈婧冉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前言 2019年3月3日,随着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发布的一纸“不起诉决定书”(涞检公刑诉不诉(2019)1号),历时8个月之久引爆全民舆论的“涞源反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