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达坂城区首例非法制造枪支罪案件。
01 基本案情
2022年开始,被告人何某多次在网络平台浏览射击、狩猎类视频,并通过陌生微信好友了解到“疏通器”可以改装制造气枪。2022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何某在网络平台,分多次购买无缝钢管、疏通器、气瓶、钢珠等零配件,先后在单位装备器材室用网上购买的器材改装了3支疑似气枪并进行试射,且将其中1支疑似气枪赠送给同事敬某,另2支疑似气枪被何某拆解后,以五金建材名义邮寄回自己的甘肃原籍住址。2023年11月20日,何某在休假时回到甘肃原籍,将此前邮寄回去的零配件组装出2支疑似气枪,后将2支疑似气枪藏匿于甘肃原籍家中卧室床下。
经鉴定,何某藏匿于甘肃原籍家中卧室床下2支疑似气枪认定为枪支、378个疑似弹药认定为气枪弹、敬某住宅查获的1支疑似气枪认定为枪支散件6个;何某主动上交的1个黑色握把、1支黑色疑似枪管认定为枪支散件。案发后,何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02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通过购买零配件组装枪支,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认定为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自学造枪,真“刑”!
作者:马尧雪怡来源: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近日,达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达坂城区首例非法制造枪支罪案件。 01 基本案情 2022年开始,被告人何某多次在网络平台浏览射击、狩猎类视频,并通过陌生微信好友了解到“疏通器”可以改装制造气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