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 拒绝悲情

来源:尚权刑辩

文章摘要
参加过二届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刑辩论坛以及尚权第四届刑事辩护论坛,总体上给了我一个感觉,那就是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对刑辩执业环境充满着悲情,而且是那种绝望的悲情。

参加过二届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刑辩论坛以及尚权第四届刑事辩护论坛,总体上给了我一个感觉,那就是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对刑辩执业环境充满着悲情,而且是那种绝望的悲情。
记得有一位律师曾在刑辩论坛以《刑辩的绝境》为题作了一次演讲,动情之处,竟潸然泪下,在场者无不感慨嘘叹。2010年9月,人大律师学院开办了首届刑事辩护律师研修班,本打算招50个人,最后却只有32人,据说,在这次研修班中的学子中也是笼罩着一股悲情,仿佛中国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已是乌云密布。2010年10月,尚权四届刑辩论坛在人民大学举行,我们是既体会了悲情的无奈,也领略了愤青、愤老的呐喊,但最有收获的是我们也沐浴了智者的阳光。
是的,我们不得不承认,当今的中国刑辩律师执业环境的确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较之20年前、30年前,那是发生了天翻地覆的进步变化。我记得李贵方律师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实施这么多年以来,一直到六部委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在刑事诉讼当中权利保护问题,分析和认证了中国刑辩律师环境确实发生了变化。我们不能因为有了李庄案就全盘否定这种进步、这种变化;不能因为某些律师在重庆打黑案中所遭遇的不平待遇就断言中国的刑辩律师已然或者即将进入严冬酷寒;不能因为自己一个或者二个,甚至N个无罪辩护的案件没有成功,就说中国的刑辩已然陷入绝境。在这里,我要说,这种情绪不应当也不能成为中国刑辩律师的主流,所以,我今天要讲的是:刑辩律师,拒绝悲情!
我从三个方面谈我的观点:
第一、刑辩律师要有淡定的心理素质。刚才中央财经大学的郭华教授也谈到了中国的事情要用中国的方式解决,这种方式是中国特有的,在这种特有的情形之下我们应该怎么做?我们应该有一种淡定的心理素质。中国法治进步的历史潮流是不可阻挡的,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依法治国的成就世人皆知。这其中就当然包括了中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的不断改善,刑事辩护律师在其中也受到了非常大的泽惠。
昨天,李贵方律师纵向比较了我国30年来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告诉我们,所谓的“难”,是在不断前进中产生的。刚才马来西亚这位律师也给我们介绍了他们2007年之前也有类似于我们今天的这么多难,但是他们解决了,相信我们也会解决。在李贵方老师阐述他的观点以后,我们又领略了尚权律师冀祥德教授的睿智,他在主持语中非常犀利地诘问:在前进中有没有倒退。大家都会心地笑了。是的,我们承认在某些个案中,甚至是某一特定的环境中,我们的确看到了司法不正常的迹象,但我们也不能就因为这些来否定司法的进步,我们不能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
任何事物的发展总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曲折、磨难、反复、倒退都有可能是发展的孪生兄弟,我们为什么只能享受发展而不能包容发展的孪生兄弟呢?我非常赞同国家法官学院郝银钟副院长的说法,我们目前所遇到的境况是一种司法乱象,这就必然也造成了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的乱象,既然是一种乱象,就不会是一种根本性的倒退。我们不是看到了两个证据规则的出台吗?我们不是又有了量刑规范吗?这不正是表明有关权力机关正在逐步纠正和消除这种乱象吗?所以,我非常赞同刘桂明老师的说法:目前刑事辩护面临的还不是“绝境”,只能算是“困境”。
面对司法乱象,身陷执业困境,一个成熟的刑事辩护律师所应有的心理素质应该是什么?记得凤凰卫视的著名主持人杨锦麟曾言:“中国的事不能摧,只能促。”艺术家陈丹青亦云:“这一代中国人一个刻骨铭心的经验就是等待,等政策变化,等来自高层的变化……”,我们都熟悉的江平老师也曾言:中国的法制总的来说是“进两步,退一步”。所以,在顺境时我们不要得意忘形,在逆境时亦不必过于沮丧。我认为,我们刑辩律师都是铮铮汉子,刑辩女律师更是不让须眉的豪杰,我们拒绝悲情,更无须愤青,用毛泽东的一句诗与大家共勉,那就是:乱云飞渡仍从容。
我的第二个观点是刑辩律师要有正确的心理定位。其实,刑辩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不是靠悲情和愤青就能解决的,除了靠司法制度的改革来反正司法乱象,同时也要求我们自己有正确的定位,我所说的心理定位不是法律定位,我们不要在乎什么国家法律工作者或社会律师这样的虚名,不管是什么性质,我们的使命都不会改变。
当下,有些律师认为,既然刑辩律师是公权力的制衡者,那么,我们就和公检法机关乃至政府就是对立的、对抗的。于是乎,指责、漫骂、甚至攻击什么招数都用上了,其结果又是如何呢?刑辩律师的原则必定要坚持,刑辩律师的信念必定要坚守,但不可长歌当哭或为个案而项公舞剑。一方面,我们要为不平而鸣,宣示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要作充分的沟通,达成共识。在尊重的前提下改善我们的执业环境。
昨天,有人形容在司法乱象的环境下,公安是做饭的,检察是送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而刑辩律师是讨饭的。错也!我绝对不能赞同刑辩律师是讨饭的这种说法,这是自己在作贱自己,我们不管多么困难,充满艰辛,都不能否认自己的光荣和高尚。
刑事诉讼关乎人的生命和自由,我们是为人的生命和自由而战,我们有什么理由降低自己的人格?别人可以不尊重我们,但我们必须尊重我们自己,一支自己都不尊重自己的队伍别人又凭什么尊重你呢?没有尊重就没有沟通,没有沟通就没有和谐,刑辩执业环境的改善,除了整个司法环境得到改善之外,我们也要改善我们自己,而这种改善当从我们自己正确的心理定位开始。
我们应当明白,刑事辩护自古以来就是最伟大、最神圣的事业,我们不能向其他人所认为的那样,它是传统的、低端的律师业务,事实上,在律师业务中,刑事辩护最能展现一名律师的综合素质,最应当也最能得到尊重,正因为如此,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才最牵动大家的心。
我们没有理由怀疑中国依法治国的方略,中国必定会走向法治的文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艾伦·德肖微茨说过:“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就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所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就目前的一些不如意而哀怨、悲情、愤青,我们应当坚定地相信,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一定会越来越好,“居高声自远,非是籍秋风”。
第三、刑辩律师要有超人的坚韧和睿智以及高尚的品德。改善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除了勇气之外,更需要超人的睿智和修行者的坚韧,而不需要悲情和愤青。
有专家学者多次提到广东省珠海市的刑辩律师执业环境,提到了在珠海刑辩律师无障碍的会见权,还加上一句但愿是真的。今天,李肖霖律师也来到了会场,他是无障碍会见的受益律师之一,于是他由衷地说:律师法在这里得到落实。
在座的各位,有几人真正知道珠海现象是怎样形成的呢?又有多少人知道珠海的无障碍会见凝聚了多少刑辩律师的努力和心血呢?
2009年5月1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邀请了深圳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的领导和深圳市司法局的领导以及深圳市7个看守所的领导一行23人到珠海市实地观摩学习(我是成员之一)。我们参观了珠海市2个看守所,和看守所的领导进行了交流,也随意和正在履行会见职责的律师进行了交谈。我们的感受和李肖霖律师的一样:律师法在这里得到落实。
珠海市看守所的领导告诉我们,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律师凭“三证”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还有一点大家不知道的,那就是,谁先到,谁会见。就是说,如果律师先到看守所会见,办案机关的侦查人员来了也只能等待。没有优先、没有特权。看守所的领导认为,案件侦查是侦查部门的事,他们只是看守犯罪嫌疑人,你要提审,你就必须早点来,律师也是依法履行职责,只要手续合法,就按先来后到的顺序。
而这一切的功劳应当归于珠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法实施以后,珠海同样遇到了上位法、下位法、新法、旧法的困惑,也有争执、有异议。律协硬是凭籍孜孜不倦的执着精神,凭着超凡的睿智,游说于几部门之间,最后是在珠海市政法委的协调之下形成了一个相关单位都参会的会议纪要,并承诺严格执行。
说起来也是一个悲哀,律师法的施行竟然要靠一个会议纪要,我们是不是又要悲情一番呢?是不是又要愤青一下呢?从宏观来看,的确是有问题,但却实实在在地解决了律师执业环境的问题,这才是最重要的。正如昨天刘桂明老师所说的那样,有问题,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少一点指责,多一点建议;少一点批评,多一点分析。也正如陈卫东教授所说的:要理性、冷静、建言。
在这里,还有一个问题要说,就是赵作海案件纠错后,很多律师感到不爽,什么不爽呢?因为赵作海的案件是由当地政法委决定的,于是乎,愤青声不绝于耳。冷静下来想一想,我们应该持什么样的态度呢?
为了改善深圳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我们也在借鉴珠海的经验,积极联系有关部门着手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积极和深圳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建立日常联系机制,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加强互动。走访各看守所,解决刑辩律师会见停车难的问题,建议看守所执行公安部监狱局关于拆除玻璃隔墙的明传电报,改善刑辩律师的会见条件,积极和深圳市检察院取得联系,推动深圳检察系统完善案件查询系统等等。
我为什么要说这些呢?就是要告诉大家,刑辩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不完全是靠等,还要积极地去要,自己要有主观能动性,权利是争取来的,不是靠悲情等人家施舍来的,更不是靠愤青要挟来的。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形象、素质、品位,同时要有很强的自律能力和反省能力。我们要学会耐心等待、学会积极准备、学会寻找机会。我们不需要开一扇窗,失望,又去开另一扇窗,我们要打开自己心灵的窗户,让阳光普照;我们不需要退潮的时候拾贝壳,我们要在潮涨的时候扬帆起航。
请记住,我们是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拒绝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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