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陈现律师在宏尚所大会议室开展《刑事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要点》培训讲堂。
律师的辩护工作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而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第一阶段,律师只能在无法阅卷的基础上开展辩护工作。在此前提下,律师接受委托后的首要任务就是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会见是律师最能快速高效的了解案情,为当事人辩护的重要手段。不仅是律师辩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律师职责的核心所在。
第一次会见的目的
1.确认委托关系,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
2.通过与当事人的见面,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情况,通过沟通和交流,为依法辩护做好准备;
3.表明律师已经开始工作,巩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对嫌疑人进行自我介绍,建立信任关系
“你好,我是你的父亲聘请的律师…..”
“你身体状况怎样,在看守所过得怎样…..”
“我们在今年办理了几个这个罪名的案件…..”
“你是否同意我作为你的辩护人…..”
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姓名、年龄、身体状况(严重疾病、精神病史、怀孕情况);
2.工作单位、具体职务、是否为人大代表、少数民族等;
3.抓获经过、办案机关的手续情况。
了解具体案情及讯问情况
1.知己知彼;
2.不主张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涉及的犯罪,而是问“你对认定你涉嫌对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理由、根据是什么?”
3.注意交流说话方式、尽量不要去与当事人核实相关证据(有限的调查取证权)。
告知当事人所涉罪名法律规定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1.涉嫌有关罪名的法律规定、具体构成要件(实体与程序并重);
2.自首、立功、坦白、从犯、犯罪中止、犯罪既遂、退赃、刑事和解等从轻、减轻情节;
3.告知权利义务,讯问过程中的权利、签笔录注意事项、鉴定意见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刑讯逼供。
与当事人沟通辩护方案
1.申请取保候审、出具辩护意见书;
2.谨慎预测案件前景。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风险
1.不能为当事人传递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2.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联系;
3.不能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刑罚306条律师伪证罪);
4.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5.注意交流说话方式,不能教导当事人怎么说。
刑事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要点
作者:陈现来源: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2024年5月8日,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陈现律师在宏尚所大会议室开展《刑事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要点》培训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