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出现矛盾,劳动者一走了之,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莫衷一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搭起连心桥,沟通双方,积极与用人单位属地工商联等单位沟通协调,疏通堵点难点,妥善化解双方之间的争议,既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切实护航了企业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王某2010年5月入职某钢铁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操作岗位上工作。工作过程中,王某因疑似职业病而与公司协商调岗,后调岗未实际执行,双方对于原因各执一词。后王某虽继续在操作岗位上工作,但经常出现脱岗等不服从管理行为。2022年3月,因王某怠工且未出席班前会,工段长要求其回家反省,双方发生口角后王某便自行离岗回家。2022年5月公司遂向王某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在王某离岗回家至劳动合同解除期间内,公司没有通知或催告王某返岗,王某亦未联系公司。2023年11月,王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某钢铁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考勤管理方面矛盾,多次发生分歧,公司要求王某离岗,后王某离岗长达50余天,其虽非故意缺勤,但亦超过了一般的合理期间,而公司在此期间内未曾联系王某返岗工作,亦未告知其缺勤性质的认定及后果,仅以王某曾表示不回来径行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双方均有处理不当的责任。双方因缺乏充分有效沟通,形成积怨以致合同难以为继,且均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钢铁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经过法院多方耐心调解,公司自愿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件得以有效化解。
法官寄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非对立关系,职场也不是一场游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双方共同成长。用人单位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依法依规行使管理权利。劳动者亦应当积极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共同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员工不辞而别,法院实质化解
作者:张静剑来源:天津三中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出现矛盾,劳动者一走了之,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莫衷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