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死亡,雇主如何担责?

来源:三驱法庭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9日,某农业公司需要搬运其堆放的肥料,其管理人员邱某雇请了唐某在内的8名帮工。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9日,某农业公司需要搬运其堆放的肥料,其管理人员邱某雇请了唐某在内的8名帮工。在搬运肥料过程中,唐某突然倒地不起,在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邱某还开车将村卫生室医生接到现场。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对唐某容进行了抢救,但唐某仍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唐某家人与某农业公司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现唐某家人起诉来院,要求某农业公司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审查,事发当天死者唐某是受第三人邱某雇佣,为被告某农业公司搬运肥料,邱某作为被告某农业公司的股东和管理人员,在本案中进行的工作也是为公司的货物进行转运,因此邱某的行为是履行其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被告某农业公司承担,故唐某与被告某农业公司存在雇佣关系。
经查明,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并未受到外力伤害,应属突发疾病死亡,引发疾病的准确原因亦无证据予以证实。唐某在事发前并未表现出任何不适症状,不能要求被告方能提前预知意外情况的发生,因此让被告某农业公司对唐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但被告某农业公司作为雇主,系唐某提供劳务的受益人,亦应基于公平原则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农业公司按照10%的损失比例予以原告补偿8.8万余元。
案件评析
公平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中虽然查明死者唐某的死亡与某农业公司无关,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某农业公司作为唐某提供劳务的受益人,向唐某家人提供部分经济补偿,既是基于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考量,也符合了扶危济困的中国传统美德,事故给死者的家庭带来极大的不幸与困难,接受劳务方分担部分损失,是情理法的统一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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