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1月10日4时26分许,被告人杨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攀枝花市东区凤凰西街附近路边停车点倒车时,与停在后方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随后,被告人杨某驾驶车辆继续往凤凰社区居委会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凤凰社区停车场路段时,又分别与停在该处的一辆小型轿车和两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或碰撞。包含其所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在内,杨某酒后驾车共造成5辆车受损。
群众报警后,被告人杨某一直在现场等候。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杨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200.7㎎/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结合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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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连撞4车,可真“刑”啊!
作者: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10日4时26分许,被告人杨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攀枝花市东区凤凰西街附近路边停车点倒车时,与停在后方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