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向其出具工程款发票、无法做账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承包人还能否拿回属于自己的“辛苦钱”?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张三与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建该公司的加工厂办公楼及厂房围墙、地坪工程。工程竣工后,双方于2017年1月签订《明细对账单》后,该公司当场履行了20万元,并在《对账单》中注明:尚欠乙方工程款24万元。随后,工程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剩余24万工程款公司仍未向张三支付,张三无奈,诉至法院。庭审中,张三以《施工合同》《对账单》及往来付款凭等佐证公司欠款事实,公司则称多次向张三要求开具20万元收款发票,但张三拒绝,故待张三开出发票后再继续支付工程款。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未提供尚欠工程款发票,但承包人未开具发票并非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法定抗辩理由,亦非双方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故发包人以发票未开具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判令公司向张三支付工程款24万元。
法官说法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合同义务,开具工程价款发票是承包人的义务,但前者是主要义务,后者是附随义务,二者不是合同的对价义务。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并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如果承包人未实际施工或未完工,发包人可以抗辩不付款或少付款;但如果承包人未开具工程价款发票,发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价款。
未开具工程价款发票能否作为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的先履行抗辩事由
作者:任静媛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向其出具工程款发票、无法做账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承包人还能否拿回属于自己的“辛苦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