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两种组织形式选择分析

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通过募、投、管、退等环节对募集的资金进行管理和运作,为投资者获取收益,是专业的基金管理者。实践中,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担任,一般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那么究竟哪种组织形式对管理人更为适合,以下拟通过对两种组织形式的基本特点进行简要分析进而对此问题做一探讨。
一、出资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50人以下,除全体股东约定外,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2-50人以下,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由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任。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二、治理结构及出资人权利义务
1、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一般由股东会(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主要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选举和更换董事及监事等事项。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股东)负责,主要负责执行股东会(股东)的决议(决定)、制定公司重要经营事项的方案及任命公司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的决议(决定)并对公司日常经营进行管理等;监事会(监事)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公司的利益等。此外,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议事规则和相关程序,法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可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对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议事规则和相关程序、合伙人的出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等,合伙人均可通过合伙协议、协商等多种方式进行约定。
三、管理人的组织形式选择分析
根据前文所述,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人及其权利义务、治理结构等方面均不相同,因此,选择不同组织形式对管理人的经营和运作的影响亦不相同。
1、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数均要求为50人以下,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至少要有2人,其中需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且普通合伙人不得由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任。
2、出资人获取收益方面,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均可自由约定,但在责任承担方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按认缴出资额承担责任。
实践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等类型的出资人,出于法律规定及降低风险的考虑,其无法对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管理人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情况下,此类型投资人仅能作为管理人的LP,无法直接参与管理人经营及投资决策等重要事项,对企业的控制力较弱,不利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风险控制。此外,目前大部分基金均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如管理人为国有企业且为合伙企业性质的,则此类管理人仅能作为基金的LP,同样存在无法参与基金日常经营管理、对基金管控力较弱及投资风险控制的问题。管理人如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则当管理人担任基金的GP时,由于管理人为公司制,则其出资人可以在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通过管理人间接实现对基金,及对基金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
3、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股东会(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治理结构,较有限合伙企业更为规范、完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选聘公司管理者、决议公司重要经营事项等多项权利,较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享有的权利更为广泛;
有限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及程序大多可由合伙人自行决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进行约定,意思自治的范围较有限责任公司更加广泛,自由度更高。合伙企业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由其主导企业的日常运营及管理,有限合伙人仅对部分事项进行参与,但此种情况下,如普通合伙人滥用管理权利或管理不善,加之有限合伙人获取企业的信息不及时、不对称等原因,此种治理结构很可能使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受损。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组织形式各具优缺点,如管理人的出资人对其权利义务、承担责任的界限、管理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运行和程序合规性等更为关注时,则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如管理人的出资人更注重管理人运行及管理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则选择有限合伙企业可能更为适合。因此,在选择组织形式时,管理人需要根据其投资主体、治理结构、运营模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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