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损型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认定与计算问题

来源: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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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编辑小锦: 锦论曾发布专文分析和介绍获利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认定与计算问题(《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认定与计算问题(上)》、《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认定与计算问题(下)》)。
值班编辑小锦:
锦论曾发布专文分析和介绍获利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认定与计算问题(《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认定与计算问题(上)》、《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认定与计算问题(下)》)。至于避损型内幕交易,又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一篇文章,详细介绍避损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认定与计算问题。
避损型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认定与计算问题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详细解读,该条款其实包含了两种类型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1)利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入相关证券,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2)利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卖出相关证券,目的是规避利空信息公开后证券价格下跌所带来的损失。上述两种类型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前者被称为“获利型内幕交易”,后者被称为 “避损型内幕交易”。
避损金额认定与计算的特点
“避损型内幕交易”与“获利型内幕交易”的违法目的、交易模式,以及内幕信息公开后的股价走势不尽相同。因此,与获利型内幕交易相比,避损型内幕交易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与计算方式,存在以下特点。
1 计算避损金额,不计算获利金额
根据证监会印发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指引》)第二十一条,避损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是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而规避的损失金额。所有与内幕交易避损行为无关的事项,都应排除在违法所得认定与计算之外。举个例子:违法行为人以5元/股的价格买入股票,持股期间股价一路上涨。此后其知悉利空内幕信息,并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一个交易日以10元/股的价格全部卖出。内幕信息公布后,股价应声下跌,首个交易日收于9元/股。此时,违法行为人每股避损多少金额呢?
笔者与他人交流该案例时,经常受到类似以下的质疑:“5元/股的价格买入股票,利空信息发布后股价虽然回落至9元/股,但对比买入成本,并未亏损啊?既然不可能发生亏损,那又谈何避损呢?”事实上,并非笔者的案例出了问题,而是质疑者没有理解内幕交易的特点和对避损的认定 。
第一,在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时,可以简单归结两个关键:知悉和利用。首先,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知悉内幕信息的具体存在。其次,违法行为人利用了该内幕信息。由此可见,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与是否获利并无关联。
第二,避损认定金额的时间节点,一是违法行为人知悉内幕信息并利用之时的交易价格,二是内幕信息公开之时的股价。
结合上述例子,违法行为人知悉利空内幕信息并加以利用之时的交易价格为10元/股,内幕信息公开后股价下跌至9元/股。正是由于内幕信息的公开,造成了广大投资者的大量抛售,导致股价跌停,而这部分股价的下跌,违法行为人原本应以承受,最终却因其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提前跑路而规避掉了。因此,违法行为人通过实施内幕交易行为,成功避免了1元/股的损失。至于其以何种价格买入股票,在这种情形下,则与计算违法所得没有直接联系。
2 计算卖出金额,不计算持有证券的账面获利
《认定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既可以表现为持有的现金,也可以表现为持有的证劵。在实际查处的获利型内幕交易案例中,行为人在内幕信息公布后可能只卖出了部分涉案股票。对于行为人仍旧持有的股票,监管部门需要计算违法所得的账面获利。
但在认定避损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金额时,由于交易模式的不同,监管部门需要排除涉案证券的账面获利。
仍以上述例子说明:违法行为人以5元/股的价格买入股票10,000股,持股期间股价一路上涨。此后其提前知悉利空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一个交易日以10元/股的价格卖出5,000股。内幕信息公布后,股价应声下跌,首个交易日收于9元/股。此时违法行为人仍旧持有5,000股股票。忽略股票的交易费用,如何计算违法所得金额?
本案中,违法行为人提前以10元/股的价格卖出5,000股股票,内幕信息公布后每股下跌1元,实际每股避损1元吗,该卖出5,000股部分的违法所得金额=(10元-9元)*5,000股=5,000元。至于违法行为人仍旧持有的5,000股,因为未在内幕信息公布前卖出避损,所以避损金额为0元。由此可见,未卖出股票的账面获利金额无论多大,都不应计入避损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
避损型内幕交易的特殊情形
获利型内幕交易存在获利失败的情形,同样,避损型内幕交易也存在避损失败的情形,即行为人的避损交易未能避免损失反而增加了损失。
海润光伏原董事长内幕交易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避损失败案例。根据证监会〔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润光伏2013年度发生亏损。在公司2014年度无法实现盈利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决定尽量把损失和减值确认在2014年,为公司日后的扭亏为盈做准备。2014年12月22日,海润光伏测算得出201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4.69亿元。由于本次测算利润的原则、方法已经确定且口径与最终公告一致,2014年12月22日被证监会认定为亏损内幕信息的形成日。2014年12月31日,违法行为人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海润光伏”250万股,减持金额1,667.50万元。2015年1月31日,亏损内幕信息公开。然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违法行为人没有避损成功,没有违法所得。最终,证监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60万元罚款。

注:2015年1月30日,海润光伏停牌,直至2015年2月16日才恢复交易
分析K线图可以得知:2014年12月31日,违法行为人通过大宗交易以6.67元/股(1,667.50万元/250万股=6.67元/股)的价格卖出“海润光伏”250万股,企图避损。但事后分析,其卖出时点却错误地选在了股价低点。此后“海润光伏”股价一路走高。虽然2015年1月31日公布的利空信息导致“海润光伏”股价大幅下挫,但2015年2月16日(海润光伏恢复交易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海润光伏”仍收于7.72元/股——高于违法行为人的卖出价格。套用避损型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计算公式,在忽略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违法所得(避损金额)=1,667.50万元-7.72元/股*250万股=-262.50万元,违法行为人内幕交易避损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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