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春风化雨润无声,一枝一叶总关情。2024年,荆州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秉持“小案不小办、小案件大民生”的司法理念,审理了超过34949件民事案件,在保障民生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展现全市法院系统在保障民生权益方面的坚定立场和实际行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微信号将发布一批用心用情解决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的涉民生案例。今天,来看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消费纠纷案件。
舞蹈班未消费课程只转不退?法院:不存在!
基本案情
小赵在李某处花费2000余元购买了舞蹈课程年卡,并介绍朋友小张以3000余元办理了次卡。半年后,因时间安排问题,小赵无法继续参加课程,遂向李某申请退款。李某依据“行业惯例”拒绝退款,仅同意转让剩余课程。同时,李某未经小张同意擅自调整其课程时间和教练,导致小张对新安排不满,也提出退课要求,但同样被李某以“行业惯例”为由拒绝。协商无果后,2024年1月,小赵与小张分别将李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赵作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鉴于其已无法继续上课,合同无继续履行可能,应解除并退还剩余费用。考虑到健身房的成本支出及小赵单方面放弃服务的情况,法院判决李某退还小赵未消费课程费用的80%。对于小张的情况,虽然《报名协议》中有不允许退课的条款,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未充分协商且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依法无效。小张有权拒绝不满意的服务更改,李某更改课程安排并拒绝退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全额退还小张未消费的课程费用。
典型意义
这一裁决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调了商家需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在该案例中,法院有力地否定了商家以“行业惯例”推脱退款责任之举,凸显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商业活动中的关键地位。其成效显著,既保障了小赵、小张的经济利益,又规范了舞蹈培训行业经营,打破不合理惯例。从意义来看,法律层面明晰了服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判定及退款原则,丰富消保司法案例;社会层面增强消费者维权信心,推动行业改进经营、优化市场环境与交易秩序。
荆州法院优质民生实事案例展示⑪
作者:姜涵来源:沙市区法院

编者按:春风化雨润无声,一枝一叶总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