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操作指引(附协会反馈汇总)

来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根据本律师团队积累的众多项目经验并结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等部门单位的相关要求,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一般操作进行归纳、整理,并出具本操作指引,以为拟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律师团队积累的众多项目经验并结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等部门单位的相关要求,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一般操作进行归纳、整理,并出具本操作指引,以为拟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参考。
1. 确定机构类型
根据基金业协会要求专业化经营的原则,投资人(或合伙人,下同)只能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三者之中选其一,不能多选。因此,投资人首先应确定业务方向,即需明确将来是做私募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还是做其他类型投资。具体投资类型参照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要求,“机构类型”初次选定、提交办理、办理通过后,均不能再修改。“退回补正”时若需要修改“机构类型”,点击系统右上角的“放弃登记”,重新填写登记申请信息。“办理通过”后,若需要修改“机构类型”,点击“注销登记”,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重新申请。因此,投资人在系统注册及填录信息时即应明确机构类型,以免增加工作量及时间成本。
2. 委托专业律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委托专业律师提前介入登记工作,能够帮助申请机构在全程准备及登记工作中均能获得专业指导,包括工商变更环节得到一次性完善、协助文件资料搜集整理、提前协助整改、指导系统信息填录等,提高效率。
3. 确定或收购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申请机构”)
鉴于目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工商注册的政策尚未完全放开,如果投资人先前未注册设立该类企业,一般通过收购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或者在已经放开注册的区域进行工商注册。
4. 完善工商环节
不管是通过注册还是通过收购方式获得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在工商环节均应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需注意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法定代表人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申请机构需确保现任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如不具备的,应积极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资格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
还需注意的是,证券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所有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非证券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至少两名高管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与合规风控负责人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因此,在工商环节也需注意其他高管的基金从业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的,应作相应调整或整改。目前基金业协会倾向于所有高管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 经营范围应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应将经营范围中与私募基金无关或冲突的经营范围予以删除。
(3) 其他注意事项。包括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调整股权构架、注册资本、住所等。
5. 缴纳符合要求的实缴资本
股东应完成实缴资本人民币250万元以上且能够满足日常运营支出(含工资福利支出、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办公费用等)6个月以上。申请机构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等。实缴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否则基金业协会可能会重点关注。
此外,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25%或低于100万元的,在基金业协会官网会特别公示。
6. 确定办公场所,签署租赁合同并进行租赁备案
如办公场所由股东或第三方无偿提供的,应出具/签署无偿租赁证明/协议等文件。但如共用办公场所的,协会可能会重点关注并要求作出合理说明。
7. 配置办公设施设备,能够满足日常运营要求
8. 根据公司业务开展的规划及安排,设置职能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
在部门设置方面,根据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一般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管理部门、研究部门、合规风控部门、销售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行政人事部门等。此外,每个职能部门的职责需明确,合理分工,互相协作。
在人员安排方面,建议私募股权/创业类的申请机构的正式员工为8人以上,部门设置较多的申请机构人员安排应相应增加。此外,正式员工应签署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宜过少,至少一半以上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9.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申请机构成立时间距申请登记时间不足一年的,系统中年度审计报告相关信息可不必填写。
10.专业化经营
申请机构应坚持专业化经营原则,只做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关且与机构类型想匹配的业务。不兼营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冲突的业务及经营范围包括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如申请机构已实际开展无关或冲突业务的,应当进行剥离。
此外,申请机构应确保与关联方等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
11.业务规划及开展
制定业务规划及商业计划书,积极储备拟投资项目并进行前期洽谈、沟通谈判,并争取签署合作意向书或框架协议。
12.实际控制人
根据基金业协会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申请机构应根据股权关系、管理构架、实际支配等综合因素确定实际控制人。目前,基金业协会尚未认可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3.高管人员任职及资格等符合要求
(1)在任职程序方面,申请机构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完毕内部任职程序,签署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等,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
(2)在基金从业资格方面,证券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所有高管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非证券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至少两名高管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与合规风控负责人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因此,需注意高管的基金从业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的,应作相应调整或整改。
(3)在任职资格方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禁止担任高管的情形。例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如下任一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在从业经历要求方面,任职的高管人员最好具备金融、投资或基金相关从业经历并提供相关投资证明文件。
(5)在高管兼职要求方面,申请机构所有高管不能都是兼职,也不宜过多兼职,且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如存在过多兼职或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等情形的,应作相应调整或整改。高管人员如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兼职应合理,需具备胜任能力,确保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
此外,“挂靠”为基金业协会所禁止,该法律风险需注意。
14.建立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申请机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要求,以及部门设置及自身业务的开展计划情况,在律师的协助下,建立并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制定程序(建议通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合伙人会议等最高权力机构进行颁布实施)。该系列制度应贯穿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且应与自身情况相适应。具体而言,需制定完善的制度如下:

证券类
非证券类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
公平交易制度
-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其他相关制度

15.配合律师尽职调查
申请机构根据律师提供的尽职调查清单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并提交给律师审查。律师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基金业协会、其他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对申请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16.整改完善
律师根据尽职调查情况,结合基金业协会等单位的相关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协助申请机构整改完善。
17.在基金业协会系统中进行注册并填录信息
申请机构在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录入口:https://ambers.amac.org.cn)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填录相关信息。
在进行系统信息填录、文件上传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 填录信息应准确、完整,与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必要时律师也应仔细核对填录信息;
(2) 营业执照、机构所在写字楼图片、机构前台图片、学位/学历证书证明、截图等应确保清晰可见;
(3)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出资证明、制度文件等法律文件应清晰可见,盖有公章及骑缝章;
(4) 仔细查阅系统中带“?”黄色标志的注释内容,填录信息应与其要求保持一致。
18.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注册
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在基金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上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录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文件。
19.系统信息填录完毕且整改事项处理完善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协助上传系统,提交基金业协会审核
20.基金业协会进行反馈的,律师根据反馈内容协助申请机构进行相应整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并重新提交基金业协会审核
21.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注:
(1)申请机构应确保其拥有的各项条件均符合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如果问题过多,基金业协会可能会重点关注。如果法律意见书被退回补正超过5次的,机构申请将会被锁定3个月。
(2)根据团队经办该类项目的情况看,从向基金业协会首次提交法律意见书至审核通过,一般会有三次以内的反馈,正常时间周期为一至三个月。
(3)根据最新的审核进度及审核尺度看,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申请机构是否具有现实的业务开展需求,以及投资运营团队是否经验丰富。较快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有真实开展业务的需求及现有项目储备;
2)管理运营团队投资经验丰富,人员配备合理;
3)内控环境良好;
4)基本设施条件齐备,具备展业的现实基础。
(4)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被注销。因此,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特别注意期限要求,避免因未按期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导致被注销。
(5)该操作指引仅提供参考,具体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基金业协会反馈汇总
本律师团队搜集了以往基金业协会的反馈内容,并进行整理汇总,具体如下:
一、关于经营范围及业务类型的反馈
1. 贵机构申请的业务类型与经营范围冲突,建议整改。
2. 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建议贵机构的经营范围应该突出主营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不包含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冲突的相关业务、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兼营其他非金融相关业务。
二、关于专业化经营及业务开展的反馈
3. 请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
4. 请根据贵机构未来发展方向和业务需求,提供未来业务开展商业计划书及多方盖章、签字的拟投资项目意向书、尽调报告。
5. 请具体说明申请机构业务定位及展业规划,如有正在洽谈项目,请披露相关情况并上传证明材料。
6. 建议申请机构在具备真实展业需求的前提下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请提交申请机构从事私募投资业务的商业计划书,详述公司未来发展方向、运作规划及当前业务需求等内容。如公司确有业务需求,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拟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项目合作方联系方式、拟担任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相关政府批文等。
7.请说明申请机构今后主要业务定位及业务方向,以及为开展业务的项目储备情况。
8. 申请机构2016年审计报告显示有利润收入,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说明自成立之日以来所开展的业务情况,以及是否合规(具体开展业务,非简单介绍工商经营范围)。
三、关于股权及股东方面的反馈
9. 请在法律意见书中对股东背景进行披露。
四、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反馈
10. 实际控制人不是高管,不参与经营管理,请说明情况并补充实际控制人工作履历等背景资料。
11. 请确定实际控制人并在系统中填写完善。
12. 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担任高管,请说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若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请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说明。
13. 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描述实际控制人信息,包括履历
五、关于关联方的反馈
14. 法律意见书中未披露关联方信息,请如实披露。
15. 请完整填写(关联方)实际开展业务情况描述。
16. 请说明关联方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原因。
17. 请补充说明贵机构的子公司/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业务往来的情况。
18. 贵机构存在关联方,请解释说明利益冲突、关联交易等情况,并说明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情况,以及是否从事私募基金业务,若从事,为何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19. 说明贵公司*家关联方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建议以列表形式清晰展示),如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请说明该机构的登记编号以及信息披露是否正常;如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请详细说明未登记的原因及实际从事何种业务和相关情况,如尚未运作,请说明其设立目的等相关情况。
20. 请说明关联方是否存在相关冲突业务。
21. 请贵机构提供承诺函,承诺在未来业务开展中,不会与分支机构/关联机构存在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并与法律意见书一起提交。
22. 保证管理人登记顺利进行,建议引入更专业的风控金融人才完毕后再来申请。
23.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申请机构目前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专业能力,负责风控工作的高管和员工需要特别说明其相关工作经历及岗位胜任能力。如涉及相关经历或投资经验,请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请贵机构核实合规风控负责人是否为适当人选,是否需要进行调整或优化。
六、关于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的反馈(办公场所、实缴资本、人员等)
24. 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描述办公地址,并说明租赁合同信息。
25. 关于实收资本信息情况,请详细说明如房屋租赁、员工工资、日常水电等相关费用支出的资金支持情况,请列明未来6个月详细日常运营各项开支的详细测算,说明如何保证运营。
26. 贵机构的实缴资本过少,建议增资。
27. 请对公司运营场所、办公条件、人员、投资决策流程作出详细说明。
28. 请详述所有员工的履历和从业资质等信息,并说明高管及从业人员的专兼职情况。
29. 请说明兼职员工情况及如何实现并维持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日常正常运营,如何防范因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本身带来的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或冲突等风险,并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公平保护投资者利益(如,全职单位是否同意或委派其在申请机构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并在有冲突时,优先保证其在申请机构正常工作、运营等)。
30. 请重新核实贵机构员工情况:员工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员。如申请机构存在员工兼职情况,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且兼职员工应不计入员工总人数。
31. 贵机构人数较少,请详细描述:在开展业务时的募集销售、投研决策、合规风控、估值清算等一系列投资业务相关的前中后台的人力支持情况。
32. 申请机构法律意见书中从业人员与官网宣传的团队介绍不一致,请查证申请机构高管及从业人员的专、兼职情况。
33. 请核实贵机构员工情况(员工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员)。如申请机构存在员工兼职情况,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且兼职员工应不计入员工总人数。
34. 请详细说明申请机构目前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证券投资领域的专业能力,负责风控工作的高管和员工需要特别说明其相关工作的专业能力。如涉及相关经历或投资经验,请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如相关管理规模,历史业绩,从业经验等)
35. 贵机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较少,请详细描述:在开展业务时的募集销售,投研决策,合规风控,估值清算等一系列投资业务相关的前中后台的人力支持情况。
七、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反馈
36. 请评估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八、关于基金外包的反馈
37. 鉴于申请机构员工人数较少,请核实申请机构在将来是否具有签订外包服务的意愿或计划。
38. 请提供未来展业计划书和拟发行产品的情况介绍与拟外包的外包框架协议。
九、关于高管人员的反馈
39. 请补充尽调公司高管兼职情况。
40. 鉴于贵机构高管存在兼职情况,请根据问答12自查并整改。
41. 根据一般行业从业规范,法定代表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不能都为兼职,建议整改。
42. 请补充完善高管工作经历从首次参加工作开始至今,如未工作,请说明原因。
43. 高管均在别的企业担任职务,请说明高管和员工具体兼职情况,并解释说明若存在员工兼职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内部制度有效落实。
44. 贵机构没有描述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行业的相关从业经验,应当补充描述机构如何正常开展证券基金的运营。
45. 高管兼职过多,建议进行整改。
46. 请结合高管的工作履历说明贵机构如何正常展开股权类基金的运营,如何保证在开展业务时的募集销售、投研决策、合规风控、估值清算等相关人员、技术支持及如何保证私募业务专业化经营。
47. 高管人员履历中“****”查无此单位,请核实。
十、关于登记申请材料的反馈
48. 申请机构的公司章程应加盖公章,全体股东应签章。
49. 请核对财务数据是否准确。
50. 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请提供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应注明投资款,非存款)。
51. 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并整改。
十一、关于私募基金的反馈(一般在入会核查法律意见书中反馈)
52. 贵机构的产品信息披露不完整,请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请提交承诺函,未来会按时完整进行信息披露,与法律意见书一起放入压缩包中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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