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不当致急性肝功衰竭案例分析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例来源:笔者亲办案件 阅读提示:临床医生在给患者用药时,应根据药品说明书、最新的国际国内用药指南、临床研究等按规范谨慎用药,在使用很多毒副作用并不明确的中药制剂应尤为注意。

案例来源:笔者亲办案件
阅读提示:临床医生在给患者用药时,应根据药品说明书、最新的国际国内用药指南、临床研究等按规范谨慎用药,在使用很多毒副作用并不明确的中药制剂应尤为注意。同时,还要做到对患者充分的告知,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只有这样,才能兼顾临床治疗和保护患者权利。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8日,王某以“颈前憋胀、心慌、消瘦3周”之主诉入某中医医院内分泌科住院治疗,诊断:甲状腺功能亢进、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共治疗16天,服用中药汤济24付,于4月13日出院。
2017年4月29日-5月9日,王某因“身目黄染10天”再次入该中医医院肝病科住院治疗10天,诊断:药物性肝损害。经治疗几日后肝功损害持续加重,皮肤颜色越来越变黄变深,询问医生说不要紧,5月9日上午科室副主任来查房,建议去交大一附院或西京医院做人工肝治疗,还说王某的病不要紧,后出院。
2017年5月10日王某转至西安市第四医院住院1天,诊断:急性药物性肝炎,行补液、支持、抑酸保护胃粘膜、抗感染、调节肠道菌群治疗、血液灌流2次。
2017年5月11日转入西京医院住院治疗,诊断:急性肝功能衰竭、药物性肝损害、甲亢。给予激素冲击治疗、人工肝辅助治疗,保肝、退黄、抗感染、补充白蛋白、新鲜血浆等对症支持治疗。于7月8日出院住院58天。
王某认为,某中医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王某药物性肝损害,后治疗不规范引发急性肝功能衰竭,给王某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被告医院作为一家地区内知名三甲医院,对患者治疗经过存在严重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判定患者发生药物性肝损害、急性肝功能衰竭与医院治疗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笔者对本案简要分析如下:
1、患者3月28日第一次入院时,肝功已经受损(见第一次入院病历3月29日报告),在此情况下使用了对肝功能有损害作用的甲巯咪唑片治疗甲亢,并且在4月6日复查肝功仍不正常的情况下使用了一堆中药制剂进一步加重了肝脏负担。
2、以上用药皆在院方没有对患者王某进行任何告知的情况下使用的,没有对患者告知用药有发生肝损害的可能性。患者出院时,在继续使用甲巯咪唑的治疗的情况下,也未就严密监测肝功的情况进行告知,以上行为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3、患者在第一次出院2周后,4月29日因服用甲巯咪唑及中药致肝损害二次入院。此时肝功总胆红素已达225.20umol/L,总胆汁酸283.90umol/L,院方在没有正确评估病情的情况下冒然治疗,治疗时仍大量使用可能造成肝损害的中药。
4、院方作为一个省级三甲医院对患者病情评估不足,致使治疗时患者病情无任何改善,以至于肝损害越来越重时,因本院无相关治疗技术时才告知患者要转外院治疗,耽误患者治疗的黄金时间。
5、在患者二次入院时,院方在告知病情上仍存在严重不足,没有就患者病情进行明确告知,也没有就治疗方案、替代疗法进行告知,更没有就本院治疗技术的缺乏进行告知,以至于患者在西京医院治疗时,肝损害已经十分危重,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后才将患者从死亡的边沿拯救回来。若二次入院时,院方提前充分告知,早一步在西京医院治疗,也就不会有后来的种种危重事件发生。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院方用药错误,导致患者肝损害进行性加重;缺乏告知,侵犯患者知情权;二次入院时对病情评估不足耽误患者抢救黄金时间等以上行为皆与患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医疗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结合院方过错、患者自身疾病,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参与度定为同等责任时相对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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