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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经常遇见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从而影响法院执行程序的情形,申请人能否顺利通过执行程序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案外人又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免遭损害,本文就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 执行程序/执行异议之诉/裁判
法律解读
1 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主体有哪些?
有申请人和案外人,注意被执行人无权提出。
2 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1)时间要求: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具体时间限定在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2)前置程序:书面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且法院已经裁定驳回异议。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可以附带提出确权(也可另行提出确权之诉)的诉讼请求。但不可以只提确权的诉讼请求而不提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
(4)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5)必须对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6)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1)时间要求: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具体时间限定在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前置程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程序,且法院已经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异议。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继续执行(注意:申请执行人不能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这点与案外人诉讼请求不同。)
(4)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5)必须对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6)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3 管辖法院
由执行法院管辖。对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由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4 可以针对哪些执行依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和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公证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注意:不包括诉讼保全裁定(救济方式是申请复议)、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裁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登记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因此,在登记在先的查封被解除或执行完毕之前,轮候查封并不能实际产生查封的效力,案外人不能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只能针对首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坚持针对以上两种文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5 举证责任分配
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无论是案外人还是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非“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6 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标的的处理。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7 购买特殊动产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在查封前已经购买了该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对该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经审理具备下列条件的,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机动车、船舶书面买卖合同;
(2)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向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价款;
(3)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机动车或船舶;
(4)案外人对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
8 法院裁判结果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由执行法院管辖。对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由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经常遇见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从而影响法院执行程序的情形,申请人能否顺利通过执行程序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案外人又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免遭损害,本文就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 执行程序/执行异议之诉/裁判
法律解读
1 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主体有哪些?
有申请人和案外人,注意被执行人无权提出。
2 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1)时间要求: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具体时间限定在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2)前置程序:书面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且法院已经裁定驳回异议。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可以附带提出确权(也可另行提出确权之诉)的诉讼请求。但不可以只提确权的诉讼请求而不提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
(4)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5)必须对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6)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1)时间要求: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具体时间限定在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前置程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程序,且法院已经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异议。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继续执行(注意:申请执行人不能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这点与案外人诉讼请求不同。)
(4)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5)必须对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6)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3 管辖法院
由执行法院管辖。对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由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4 可以针对哪些执行依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和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公证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注意:不包括诉讼保全裁定(救济方式是申请复议)、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裁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登记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因此,在登记在先的查封被解除或执行完毕之前,轮候查封并不能实际产生查封的效力,案外人不能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只能针对首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坚持针对以上两种文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5 举证责任分配
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无论是案外人还是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非“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6 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标的的处理。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7 购买特殊动产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在查封前已经购买了该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对该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经审理具备下列条件的,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机动车、船舶书面买卖合同;
(2)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向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价款;
(3)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机动车或船舶;
(4)案外人对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
8 法院裁判结果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由执行法院管辖。对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由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