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六十五条答辩及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45日(符合本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案件为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释义】本条是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答辩及反请求的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时间期限为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45日内;如果为国际商事简易程序,则为30日内。上述时间期限与国内普通程序的15日和简易程序的10日答辩期相比,更加充裕,以适应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案件的特点与需求。如果被申请人有反请求,也应当在上述答辩期内提出。至于其他有关问题,比如不提交答辩书是否影响程序进行;逾期提出反请求是否应当受理、受理会考虑哪些因素等,鉴于第六十条“本章适用”第一款已经明确“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或参照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因此仲裁规则第十条“答辩”、第十一条“反请求”的有关内容可供参照适用。
(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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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释义第六十五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