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19年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目前已经公开的信息,土地管理法本次主要从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三个方面作出修改。
No.1 土地征收
1、明确公共利益。宪法和原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对于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次修订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2、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此前,土地征收以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此后,将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3、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此外,与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审批手续。
No.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本次修订删除了原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的规定。上述修改意味着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
No.3 宅基地管理
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若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实施。(以上内容部分引自新闻发布会)
目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未正式发布,后续我们将持续关注。
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作者:杨兰来源:大成西安办公室

今天(2019年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