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限行令”是否有法律依据?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6年11月3日晚,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方微信平台于22:03,以及其官方网站于22:54发布的《关于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机动车禁限行管理的公告》,拉开了西安市因为重污染天气应急而

2016年11月3日晚,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方微信平台于22:03,以及其官方网站于22:54发布的《关于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机动车禁限行管理的公告》,拉开了西安市因为重污染天气应急而限行的大幕。
限行是否有法可依?
《公告》:我市已于2016年11月3日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76号)精神,根据市治污减霾办《关于启动我市空气重污染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市治污减霾办发【2016】70号)要求,我局决定于2016年11月4日起,在全市行政辖区内实行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管理。具体公告如下:
可以看到,《公告》中提到了
《关于印发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76号)
《关于启动我市空气重污染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市治污减霾办发【2016】70号)
这其中是否有限行的规定?
笔者在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市政府法规文件专栏中查询到了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文件。

《关于印发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3.2.3 预警行动
二、黄色预警行动
在执行蓝色预警行动的基础上开展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
(一)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督导、协调媒体在全市发布黄色预警行动信息;
(二)环保部门通知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做好工业锅炉使用优质燃煤的准备;
(三)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限行20%以上机动车(特种车辆除外)准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做好三环路(含三环)范围内黄标车、三轮汽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行准备。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预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四)建设、城市管理、市政、交通、水务、轨道交通、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通知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做好停工准备;
(五)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气温情况,组织开展城市大冲洗活动;加强焚烧冒黑烟及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检查力度;通知涉土作业工地、拆迁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做好停工准备;
(六)商务部门增加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使用情况检查频次;通知煤炭交易市场做好停止露天筛选作业准备;
(七)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增雨(雪)作业准备;
(八)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汽修企业检查;联合市地铁办共同做好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准备,向社会公布运力调整情况。
但是,要满足限行还需要满足《关于启动我市空气重污染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市治污减霾办发【2016】70号),笔者在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看到如下消息。

以上文件是否和现行法律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结 论
由此可见,《关于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机动车禁止限行的公告》是西安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部署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的,《公告》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公告》中关于具体的限行区域、违反限行的处罚措施以及《公告》的发布时间均存在一定瑕疵,从而给大众的出行造成了困扰。限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还有待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做出解释。
机动车限行只是政府临时性改善环境的一种手段,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对私家车的合法使用权,这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限制。因此,限行还不具备成为常态化行政手段实行的可能。当然,政府部门可以采用更多有效的方式改善环境,比如改善城市交通管理、调整地方产业结构等。政府部门应尽量选择对公民利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出行是百姓生活的基本需求,不能简单地以公共利益为理由损害公民个体权利。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