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巡回审判典型案例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巡回审判,是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九江中院发布一批全市法院运用巡回方式审理的典型案例,通过 “以案释法”,打击违法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送法进家门”,让群众真切感受到法律威严与温度,为群众提供了直观的法治教育,引导大家树立正确价值观,发挥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宋某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
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发地巡回审判,弘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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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7月5日,彭泽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全县域禁猎5年的通告。被告人宋某风于2022年从网上购得弹簧猎夹,2023年9月在彭泽县东升镇郭桥村黄荆桥组东边山场(梅花鹿保护区实验区)安装了3套弹簧猎夹狩猎野生动物,同年11月底,宋某风发现其中一套猎夹捕获到一只野生梅花鹿,随即现场使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梅花鹿杀害肢解,将部分梅花鹿肉、肚子等带回家,鹿皮及内脏则被扔在狩猎现场树林中。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宋某风家提取到的疑似野生动物肚子、蹄子来源于鹿科鹿属梅花鹿华南亚种,该梅花鹿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宋某风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彭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宋某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积极赔偿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请求,理由正当。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予以支持。2024年6月5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赣0430刑初69号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风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宋某风支付野生动物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生态修复费48000元以及司法鉴定费用2000元。一审判决后,各方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山有文禽异兽,美鹿争鸣”,彭泽县是一个野生动物丰富的地区,尤其在江西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孕育着2270多种野生动植物。本案是彭泽县发生的第一起猎杀野生梅花鹿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宋某风长期生活在自然保护区旁,本应对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保护有更深刻的意识,却无视禁令非法狩猎,破坏生态平衡,导致犯罪。对此彭泽法院充分发挥巡回审判作用,以“6·5世界环境日”为契机,将环资审判搬至案发地乡镇,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处其承担生态修复义务,最大程度弥补生态损失。对于居住在众多保护动物栖息地周边的居民而言,巡回审判发挥了预防和教育的双重作用,一方面有力打击了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以案释法”提高了当地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洪某危险驾驶案
——巡回审判敲响“醉驾”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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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3年7月6日被交警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2024年10月8 日22时许,被告人洪凌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与庾亮北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案发时被告人洪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04mg/100ml。
判决结果
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洪某于一年前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然而洪某没有吸取教训,仍抱着侥幸心理在城区繁华路段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再次被交警查获,且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八款规定,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当庭宣判,被告人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是一句空洞口号,而是安全驾驶的基本常识,醉酒驾驶作为刑事犯罪被纳入《刑法》处罚范畴内,是由于实践中因酒驾引发的不良后果,给社会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危害,立法目的在于规范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本案中被告人侥幸心理作祟,一而再的漠视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最终触犯刑法。浔阳法院应邀在九江石化公司开展巡回审判,就是通过身边案例和生动普法宣讲,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警醒广大驾驶员醉驾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
谢某雨诉谢某花等五人赡养纠纷案
——巡回审判涉老案,温情守护桑榆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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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谢某雨、何某于1962年结婚,婚后生育三女二子,家中五个子女均未成年时,妻子何某便已离世,全靠谢某雨务农供养五个子女长大成人。谢某雨一直未再婚,子女成年后其一人独居。2018年5月4日,谢某雨突发脑溢血中风,经治疗后仍生活不能自理。因老三谢某平一直未结婚,无房屋,且长期在外务工,另外四个子女便协商由其四人轮流照顾。后因家庭负担重,小儿子谢某珊亦外出务工。2019年2月,五个子女经协商后将谢某雨送往修水县福利中心养老,约定五人按月轮流支付养老费用。后来,五个子女常因老人的养老费问题发生争执。从2023年2月份起,五个子女均未支付谢某雨的养老费用。同年4月,谢某雨再次患病,但五个子女无人问津。
80多岁老人无人赡养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修水县司法局为谢某雨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公职律师代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五个子女支付赡养费、医疗费并承担赡养义务。县检察院为该案支持起诉,向修水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支持起诉书》。
处理结果
修水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经精心调解,谢某雨的子女付清了尚欠福利院的养老费用,并将正在患病的谢某雨接回照顾治疗。但对老人的后续赡养问题,几个子女分歧较大。因原告谢某雨年迈体衰,无法正常行走,于是该院决定在谢某雨居住地的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政部门、当地群众旁听庭审,谢某雨的四个子女出庭应诉。承办法官就赡养老人的问题,从情理、法理、乡风文明建设等方面对当事人以及旁听人员进行了普法宣讲。五个子女就老人赡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老人由五个子女共同轮流赡养照料。因两个儿子长期在外务工,不方便居家照顾,五个子女便协商确定两个儿子的扶养照顾义务由在家的大女儿和二女儿代为履行,两个儿子向代为履行照顾义务的姐妹支付护理费,并负担老人的医疗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告谢某雨年迈体衰,无法正常行走,通过巡回审判方式审理该案,可以减轻老人的诉累,也方便实地考察老人的情况、走访调查案情,也更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此外,此案养老问题具有典型教育意义,巡回审判让当地群众参与庭审旁听,“零距离”参与庭审活动,面对面进行法治教育,可以实现“解决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此案通过巡回审判达成一致调解方案,成功消除了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隔阂,修复了亲情关系,也向当地群众传递了“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涵养了养老敬老的文明乡风。
濂溪区新港镇某五村委会诉
九江某实业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
——“把法庭搬到村口”实现村集体与民营企业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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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五位原告均为新港镇下辖村委会,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告九江某实业有限公司厂房承租方。2021年3月16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各自签订了《厂房租赁运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五位原告将九江市濂溪区新港镇某产业孵化园的整体厂房或仓库出租给被告,总租赁面积约1万平方米,租金按季度支付。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36年3月31日止。合同还约定,被告应在每季度末15日前向原告支付下一季度租金,被告拖欠租金费用超过三个月,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自2022年至起诉时被告共拖欠房屋租金114万余元,五村委会追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并解除租赁合同。
处理结果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系原、被告自愿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九江某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每季度末15日前支付下季度的租金,但被告拖欠五原告房屋租金近114万元,原告有权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拖欠租金并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该项诉求合理合法。濂溪区法院考虑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利益的保护,同时兼顾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将庭审现场搬到村委会,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该系列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厂房由九江某实业有限公司继续租赁,并分期偿还五村委会房屋租金。
典型意义
把法庭搬到村口,让法治深入民心。巡回审判可以更加贴近群众,审判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切实拉进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减轻群众诉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该系列案件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纠纷,和村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村民对于案件的审理情况和结果高度关注。通过邀请广大村民及村委会干部到场旁听,直接参与庭审,确保了村民的知情权,同时案件的办理结果也能被村民接受。同时,考虑本案被告为民营企业,通过巡回审判组织双方调解,最大限度缓解双方对立情绪,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为企业纾困解难,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德安某公司诉湖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巡回审判进园区 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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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0日,德安某公司与湖北某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德安某公司向湖北某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并约定每月5号核对上月的账单,25日之前结算总货款的80%,剩余货款在供应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结清。为此,德安某公司自2021年2月起依约向湖北某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截止2024年3月,湖北某公司尚有尾款2963129.5元未支付给德安某公司。双方当事人对《混凝土购销合同》及自2021年2月起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账单予以认可。但湖北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德安某公司支付尾款,经多次催要,仍拒绝支付。德安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4年3月7日向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尾款及利息等共计3842277.09元。
处理结果
2024年3月11日,鉴于案涉双方均为企业,德安县人民法院园区巡回法庭向县工商联(总商会)寻求协作。2024年3月21日上午,工商联到巡回审判点一并参与双方公司调解工作,围绕德安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讨论,历经4个小时,在法院与工商联的合力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方案,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按照调解协议,湖北某公司在6月25日前分四次支付尾款及利息等共计3039099.55元。
典型意义
德安县人民法院针对涉诉园区企业特点,携手工商联调解纠纷,是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触角、扩大纠纷化解成效的体现。在调解过程中,县法院与县工商联(总商会)联合调解,使争议双方对调解的公正性、执行力更加确信。此次成功调解,是法院与工商联深化合作、共同服务企业的生动实践,也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成果。通过创新调解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了涉企纠纷的高效化解,为企业减轻了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真正达到了当事人不结怨、法院不积案的双赢效果,促进了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为今后全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张某某诉施某离婚案件
——迈出去的是脚步 带回来的是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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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原吿张某某与被告施某相识,双方于2018年9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施某经常实施家暴,导致张某某面部伤疤至今未愈,且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张某某体会不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遂于2023年4月19日向彭泽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张某某于2024年1月30日再次起诉离婚。被告施某患有高血压,自2022年4月再度中风之后,就一直瘫痪在床,只能通过点头、摇头表达意思,无法言语。考虑到被告施某特殊的身体状况,2024年4月30日彭泽法院东升法庭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决定以巡回法庭的方式于被告施某家中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
处理结果
庭审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并及时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查明案件事实。原被告陈述完最后意见表示庭后调解,于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均签署了调解协议。经彭泽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某某与被告施某自愿离婚,双方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夫妻关系。二、婚生子施某某随被告施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施某承担。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安徽省池州市房屋,原、被告一致同意将该房屋赠与婚生子施某某,原告张某某于2024年6月1日之前向被告施某交付房屋(包括:钥匙、房屋买卖合同原件),被告施某在婚生子施某某成年之前不得买卖房屋。四、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人承受。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至此,该起离婚纠纷完美化解。
典型意义
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民心,为瘫痪在床的当事人以巡回法庭的方式进行庭审,最大程度方便了当事人、减轻了当事人往返法庭诉累,同时也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巡回法庭+基层调解”是彭泽法院践行“枫桥经验”的有力探索,不仅免去了当事人奔波之苦,又帮助群众解决纠纷,增强法律意识,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让司法为民零距离。
刘某诉柳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巡回审判显温情 矛盾纠纷得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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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柳某2013年向刘某借款2万元整,称半年后还清,到期后,刘某每年都通过微信向柳某要求还钱,柳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至今仍欠2万元未归还。
处理结果
湖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柳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鉴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承办法官积极疏导双方情绪,从法、理、情多个角度引导双方权衡利弊,耐心细致征询意见,双方最终对借款本金以及利息达成一致意见,案件顺利调解完成,并且当即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承办法官通过前期走访,了解到该案柳某在外地务工,委托其父亲参加诉讼,因其父亲年龄较大,住所地距离人民法庭较远,交通出行也不方便,为免除诉讼参与人奔波之累,最大限度方便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通过对个案“巡回审判”切实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为更好地发挥案件法治效果,文桥法庭决定将庭审“搬进”村里,让老百姓沉浸式感受真实司法活动。以案普法,争取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通过解决单个案件来推动更广泛的社会治理问题,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刘某彬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巡回审判失火案让老百姓防患于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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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彬在公墓祭祀去世妻子时,将点燃的鞭炮扔在公墓后土坡上燃放,燃放的鞭炮将茅草引燃,火势迅速向四周山场蔓延。经鉴定,过火面积达5.659公顷,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4793.4元,所需的生态修复费用为37550元。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彬赔偿生态损失、修复、鉴定费用共计45343.4元,并在九江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处理结果
瑞昌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考虑到村镇是祭祀引发山火的高发地,为了进一步推动绿色祭祀理念落地见效,将法庭搬到村镇祠堂,邀请当地村民进行旁听。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彬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使生态环境和他人财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森林资源,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上述诉请。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祭祀燃放鞭炮而引发山火的典型案件。祭祀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但部分群众燃放鞭炮、纸钱的传统方式,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审理法院考虑到村镇作为祭祀引发山火的高发地,采取巡回审判的模式,将法庭搬到村镇祠堂,对当地群众进行现场普法。本案在判处被告人缓刑的同时,还判决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实现惩治犯罪、修复环境、风险防范三位一体的良好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