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与流押条款效力与裁判规则 之检索报告

来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流押 在法信网(www.faxin.cn)“观点”版块检索“全文:流押”,得到的有效检索结果如下: 1.

流押
在法信网(www.faxin.cn)“观点”版块检索“全文:流押”,得到的有效检索结果如下:
1.绝押合同无效|来源:担保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
所谓绝押合同,是指在抵押权设立时,当事人双方在抵押合同中定于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即转移给债权人所有。在学说上又称之为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抵押物代偿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要防止以点带面,把整个抵押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把担保人的担保责 任免除,或仅让担保人负赔偿责任。
2.要把绝押合同与协议取得抵押物区别开来。……协议取得抵押物与绝押 合同有类似之处。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协议取得抵押物是在债务已届清偿期之后签订的,而绝押合同是在设定抵押权时签订的,后者的时间差异对契约内容的公平性影响极大。二是协议取得抵押物作为行使抵押权的一种方式,仍然以对债权债务以及抵押物的清算为必要。而绝押合同是在债务履行到期后不必清算,抵押物即归抵押权人所有。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常常遇到这类情形:李某在银行申请贷款时,已将抵押物过户到银行名下,由银行给李某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李某未还贷款时,银行和李某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以偿还贷款,多退少补。该种情形在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既然不属于禁止性规定,则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该种情形实质是让与担保。将来的《物权法》会作出明确规定。
2. “以房抵债”协议产生虚假诉讼的常见情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 引用 0311-0312 页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流押禁止。实践中,也有的当事人为了规避该规定,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或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借款本金及超过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利息折算成购房款,这实际上是“以房抵债”的变形。因此,《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以“以房抵债”协议为主要依据,并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严格审查协议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防止存在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流押禁止等问题;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释明。
“以房抵债”的虚假诉讼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规避国家法定税收为目的……
2.以规避国家商品房限购政策为目 的……
3. 以恶意逃废债务、规避执行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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