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一业”及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法律问题之诉讼管辖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三供一业 楼道革命 2016年6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

三供一业 楼道革命
2016年6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2016年开始,在全国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23年7月住建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推进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扎实抓好“楼道革命”“环境革命”“管理革命”等三个重点。其中,扎实推进“楼道革命”。即,要加快更新改造老化和有隐患的燃气、供水、供热、排水、供电、通信等管线管道,整治楼栋内人行走道、排风烟道、通风井道、上下小道等,开展住宅外墙安全整治。大力推进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
本次“楼道革命”与2016年提出的“三供一业”分离工作中实际施工内容较为相似,都是对于供水、供热、供电等与百姓密切相关的设施进行施工改造,且施工范围不限于某一个园区而是在多处园区进行施工,且园区之间跨行政区(县),甚至存在是跨城市的情况出现。
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载明:“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由此可见,涉及供水、供热等工程仍属于建筑工程,相关改造施工所对应的合同,亦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故此,就会出现在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多处建设工程施工内容的情况。
在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能否约定多重建设工程施工内容呢?
对此,我们认为是可以的,但是不推荐。我国《民法典》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禁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多重施工内容,因此合法性应予以肯定。但因建设工程涉及的施工内容多、参与人数多,投入资金较高,因此不推荐在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再约定多重施工内容,避免导致施工合同更加复杂。
另一方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因履约产生争议诉讼几率较高,因此在在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多重施工内容时还会产生两个问题:
1 在一个诉讼案件中,能否审理多个建设工程施工内容?
2 一个合同中存在多个建设工程施工内容,且跨不同管辖区域,该如何确定管辖?
关于第一个问题。因当事人相同,争议标的相同,因此在一个诉讼案件中,将多个建设工程施工内容进行审理属于诉讼客体合并。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客体合并的问题,在(2017)最高法民辖终372号民事裁定书中获得认可。其中载明:“所谓诉的客体合并系指,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主张两个以上的符合法院受诉条件的独立的诉。本案一审原告胡承奇对同一被告亿隆公司就同一楼盘两份《建设施工合同》合并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属于诉的客体合并。对于诉的客体合并,法律并没有限制必须分别起诉。诉的客体合并问题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本案一审法院从节省司法资源等角度考虑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如果在一个合同中存在多个建设工程施工内容,且跨不同审判区域,就可能存在管辖争议问题。对此问题(2022)苏07民辖终106号民事裁定书载明观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审查,扬子水文公司与江苏省地震局签订的《江苏省地震专用井钻孔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名称为地震专用井钻孔工程勘探,工程地点分别位于江苏省内六个地区,即扬州测震钻孔工程和流体井工程、灌南测震钻孔工程、扬中测震钻孔工程、灌云流体井工程、新沂流体井工程、盐城流体井工程;其中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违约责任等均是针对全部工程所作出的约定。本院认为,扬州、灌南、扬中、灌云、新沂、盐城六个地区均属于案涉工程所在地,上述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原告扬子水文公司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扬子水文公司选择向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案涉全部工程的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就《江苏省地震专用井钻孔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涉及的工程款纠纷进行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案涉七个工程位于不同地点,原审法院仅对灌云流体井工程进行审理,对于灌云县以外的工程认为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分别管辖。对此本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虽然分别位于江苏省内不同地区,但均属案涉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为先行立案的法院,可以依法对案涉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予以审理,避免了当事人诉累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原审法院对于灌云县以外的工程不予一并审理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坤略结语
“三供一业”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造福于民应当积极推进、大力推行。但其涉及施工区域广、施工内容多、施工量繁琐、居民配合程度等事宜,在推进中应当重点关注所涉法律事项,尤其关于争议发生后的管辖问题作为解决争议的首要问题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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