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的劳资纠纷如何解决?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案情回顾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劳务服务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派遣张某至佛山某供应链公司处提供劳务。

一、案情回顾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劳务服务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派遣张某至佛山某供应链公司处提供劳务。2021年5月份下半月佛山某供应链公司主管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工作变动调整安排张某负责收件,后张某发现客观上无客源无快递件收并向主管反映,后张某被安排到集散地分拣快递,但张某没服从安排,张某就5、6月份的工资问题与佛山某供应链公司、某劳务服务公司协商,均协商不成,张某遂将佛山某供应链公司的三轮车钥匙、巴枪、电子秤、锂电池进行扣押。三方就劳资问题发生纠纷。
二、调解过程
某劳务服务公司报警求助,提出张某将佛山某供应链公司的三轮车钥匙、巴枪、电子秤、锂电池进行非法占有的行为属于侵占,构成违法。
双方在了解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后,愿意尝试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纠纷。调解员向双方询问案件纠纷经过,为清楚了解纠纷情况,让张某将自己的诉求写在一张纸上,并查看、听取双方提出的有关证据。
张某提出:
1、2021年5月份工资计算派件的单价数额错误,原主管承诺未得到兑现。
2、自己原为派件员,2021年5月份下半月佛山某供应链公司主管因工作变动安排张某负责收件,但张某表示无客源无快递件收,变相降低了工资;随后又安排张某到集散地分拣快递,张某认为工作待遇下降,且考虑前期负担了一部分供还快递车费用的因素,不知道该安排是暂时还是永久,认为这些安排都不合理,遂没服从安排。并提出5月下半月须按照5月上半月的工资额作为补偿。
3、2021年6月发生疫情,期间的工资应补发。
佛山某供应链公司表示:
1、公司方未收到任何有关2021年5月份计件工资单价调整的申请,原主管并无交接此事,公司不知情。(张某随即打开微信聊天记录原主管承诺内容的语音,佛山某供应链公司的代表遂将该语音进行录取并向公司提出申请。)
2、2021年5月份下半月因疫情发生反弹,该地区疫情紧张,根据客观原因对张某工作予以调动,有安排工作但张某并无服从,张某构成旷工,又因为某劳务服务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职位为一线综合员,并无固定为派件员,张某应服从公司的工作调动安排,因此不同意张某提出的须按照5月上半月的工资额支付5月下半月工资作为补偿,只能按照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予以计算;另外快递车车款的供还时间可以根据实际岗位安排情况申请暂停计算。
3、同意补发2021年6月份疫情期间的工资。
4、7月初疫情复工后公司人事部知会张某上班,后张某并无服从,公司认为张某行为构成旷工,予以自动离职处理。
5、张某因劳资问题多次在公司内部大闹,有损公司形象,对其他员工的工作状态造成影响,因此不同意张某其他不合理要求。
双方对2021年5月下半月工资产生争议,调解员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耐心的讲解,如因出现佛山某供应链公司迫于市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势变更下,公司可与劳动者协商工作岗位的调整,又因为某劳务服务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职位为一线综合员,并无固定为派件员,公司在与张某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佛山某供应链公司在5月下半月通知张某调整其岗位从派件员为收件员或分拣员,张某并无服从并提出异议,张某与公司就工作内容的变更未能达成一致,公司并无进一步与张某沟通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解除问题,适逢疫情停工停产,因此5月-6月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僵持状态,5月-6月的工资应按照张某实际履行工作的情况、劳动合同的约定、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情理上,双方是雇佣关系,因变动劳动合同意见不合,双方应好聚好散,凡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建议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协商,尽量息事宁人。经调解员反复调解,明之以法,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做好利弊分析工作,双方终于协商一致。
三、案例结果
01、某劳务服务公司与张某自愿于2021年7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
02、某劳务服务公司同意向张某支付2021年5月份工资差额508.6元、2021年6月的工资1971元,合共2479.6元,该款项由某劳务服务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以微信转账形式向张某支付,以收条为凭;
03、张某于签订协议之日归还佛山某供应链公司三轮车钥匙、巴枪、电子秤、锂电池、工牌、手机卡;
04、三方就本次纠纷权利义务已全部终结,今后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
四、案例点评
本案中,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着眼于张某与某公司的劳动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各自举证、质证,并通过调解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双方当事人诉求差距较大、调解陷入僵局之时,调解员分析利害,灵活变通,打破僵局,最后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
法条链接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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