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法律常识(7)

来源: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还能否再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在建工程是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抵押的,如果允许抵押,是否存在土地重复抵押的问题?

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还能否再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在建工程是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抵押的,如果允许抵押,是否存在土地重复抵押的问题?
答:在建工程抵押是将在建工程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这时,房、地在价值上已互相包容。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再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是把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作为一个整体,其总的价值扣除已担保的债权数额,就其余额部分再次设定抵押,因此并不存在土地重复抵押的问题。在登记时,这一在建工程抵押应该明确是后顺位的抵押。
什么是查封和预查封?
答:查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且权利人明确的房地产的查封。
预查封是指
预查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下列未进行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的查封包括: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但被执行人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房屋。
查封的期限是多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已办理产权证的两人共有房产,如何过户给一个人?
答:可以通过买卖或赠与的方式进行。由两人签定买卖合同或办理赠与公证、房产评估后,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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